(一)依法執教的含義
所謂依法執教。就是要求教師在所從事的教育教學活動中,嚴格按照《憲法》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使自己的教育教學活動法制化。參照的法律法規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長期穩定的根本大法,是我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的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我國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一部關于教育的基本法規,它對教育的地位、教育方針、教育的基本原則、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投入和條件保障、學校的法律地位、教育與社會關系、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以及法律責任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了基本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法律形式明確了教師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對教師的權利、義務、任用、考核、培訓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規定,是我國教師隊伍建設走向規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義務教育是國家用法律形式規定適齡兒童、少年都必須接受的,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都必須予以保證的帶有強制性的國民教育,也稱強迫教育、免費教育或普及義務教育。該法從實施義務教育的步驟、義務教育學制、義務教育法律關系、義務教育的管理及其體制、義務教育經費、義務教育的師資、義務教育的教學、義務教育的考核與監督以及違反《義務教育法》的法律責任等九個方面作了一系列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一部對我國18周歲以下的、人口總數1/3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合法權益的系列保護,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四有”新人的一系列法律規定。
以上法律、法規內容是指導我們教師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章程和依據,還有《國旗法》、《交通法》等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教師只有熟悉這些法律、法規條文的內容,才能做到依法執教,防止和杜絕體罰學生、違法亂紀、觸犯刑律等違法行為。
(二)依法執教的意義
1.強化教育的社會功能
教育是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柱,要確保教育重要地位的落實和功能的實現,就要解決好教育在投入保障、結構調整、運行機制、管理方式等方面與社會發展變革的適應性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沒有法制方面的保證和規范顯然是不行的。法制的保證就是要依法促教、依法保教,法制的規范就是要依法治教和依法執教。
2.保證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普及的程度和水平的高低,從根本上決定著綜合國力和現代化的程度和水平。我國普及九年義務教育雖然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仍存在很大的差距,存在許多阻力。比如有的地方重視不夠,投入不足,條件簡陋,輟學率高等問題,都嚴重地阻礙著九年義務教育普及的速度和質量。克服和解決這樣的問題,離不開法制的規范和保證。
3.保證教育有序化、規范化發展
教育的發展及其自身運行的規范化和有序化,已成為現代教育的基本特點和趨勢,它是教育在質量和效益方面良好發展的重要條件。現代教育在其發展規模和速度、內在結構和體制等方面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是以往任何時期的教育所無法相比的,它的規范化、有序化發展和運行,沒有法制化的保證和運行也是不行的。
4.保證教育人道化
作為一種文化精神,教育人道化已成為現代教育的重要特點和追求。在現代教育中,人道的保證和維護,光有教育內部的倫理性倡導和約束是不夠的,也必須要有法制的保證和規范。
(三)依法執教的標準
第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首先,要學習和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每個教師要自覺地運用鄧小平理論武裝自己的頭腦,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科學地認識和把握社會主義的本質,牢固樹立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其次,要擁護和貫徹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作為教育者和學生的引路人,教師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要保持政治上的敏銳性和堅定性。要在黨的基本路線指引下,努力為實現社會主義的政治、經濟、文化的初級階段基本綱領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二,自覺增強法律意識。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了“增強全民的法律意識”的要求,廣大教師無疑應當在這方面發揮帶頭作用,把堅持職業行為方向的問題自覺地提高到遵守法律、依法辦事的高度來認識。對于每個教師來說,認真學習和貫徹《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無疑是十分重要的。在這個過程中,教師應當首先明確自己依法承擔的歷史使命,自覺忠誠于教育事業;其次應當增強法律意識,懂得履行或不違背法律規定教師應擔負的責任,這樣才能促使教師自覺地端正行為方向。
第三,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教師的職業活動關系到國家的教育方針。每個教師的一切教育教學活動都必須遵循這一方針。此外,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公共利益,學校不得搞以盈利為目的的活動,教師也必須對自己高標準、嚴要求。
第三節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一)教師的權利
根據我國《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二)教師的義務
根據我國《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5.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