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體檢
體檢標準和程序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執行。體檢工作按人社部、原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執行。
體檢按人社部、國家衛計委、國家公務員局《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政策執行。體檢時間另行通知,體檢費用由個人承擔。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或體檢結果不合格者淘汰。體檢合格者進入考察。
(五)考察
考察由海曙區教育局組織實施,參照《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等公務員錄用考察相關文件規定執行,考察不合格者淘汰。自愿放棄考察者,須在考察名單公布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海曙區教育局遞交書面申請。
(六)公示與聘用
考察合格后,對擬聘用人員在寧波市海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寧波市海曙區教育局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被反映有影響聘用問題并查有實據的,取消聘用資格。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將暫緩聘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聘用。
公示期滿,對擬聘用人員無異議或反映問題經查不影響聘用的,按有關規定辦理聘用手續。擬聘用人員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取消聘用資格。
在辦理聘用或人事關系轉移手續時仍將審核檔案資料,若發現擬聘用人員檔案資料有不符合報考條件的,將取消聘用資格。
四、注意事項
(一)應聘人員所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如有作假,一經查實,取消應聘或聘用資格。
(二)不能按規定提供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或畢業證書(學歷學位認證書)上的學歷、專業與報考崗位所要求的學歷、專業不相符的,取消聘用資格。
(三)被聘用人員按有關規定實行試用期,期滿經考核不能勝任教育工作的,解除聘用合同。未取得教師資格證書的人員須在聘用起兩年內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屆時未取得的,解除聘用合同。被聘用人員在簽約學校至少工作滿5年。
(四)由于體檢、考察、公示、聘用等原因造成擬聘用人員空缺的,空缺名額不再遞補。
(五)在選拔程序各環節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按照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35號令)處理。
五、防疫相關事項
(一)有以下情形的考生須在現場確認時主動告知報考單位,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現場資格確認前14天內有國(境)外旅居史的考生,須提供國內第一入境地簽發的“解除隔離醫學觀察通知書”,以及核酸和血清IgM抗體檢測均呈陰性的證明材料;自2020年9月27日以來有青島旅居史的考生,須提供到達寧波前7天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材料;
2.既往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無癥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除提供現場資格確認7天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材料外,還須出具肺部影像學檢查無異常的證明;
3.考前7天內有發熱呼吸道癥狀的,須提供核酸檢測陰性的證明。
(二)考生應當服從配合疫情防控要求和考試現場組織工作,因疫情防控等原因無法參加考試的,視為缺考。仍處在隔離治療期的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以及集中隔離期未滿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健康碼”或“甬行碼”非綠碼的考生,以及初試、面試前14天內有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的考生不得參加考試。
(三)考生應當如實填寫《考生健康申報表》(附件6),并履行個人健康證明義務及防疫相關要求事項。凡隱瞞或謊報旅居史、接觸史、健康狀況等疫情防控重點信息的,不配合工作人員進行健康檢疫、詢問、查詢、送診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其相應資格,如有違法行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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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海曙區教育局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