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廣州市番禺區教育局公開招聘教師筆試考生違規處理辦法
一、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考試成績。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試室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不在準考證上規定的試室和座位參加考試,又拒不改正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
(四)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五)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手勢或暗號的;
(六)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它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七)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試室的;
(八)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試室的;
(九)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的;
(十)在答題卡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準考證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十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十二)在答題卡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準考證號等信息的;
(十三)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十四)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十五)故意銷毀試卷、答題卡或者草稿紙的;
(十六)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的;
(十七)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試室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八)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題卡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十九)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其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二十)其他違反考場規則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二、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取消其考試成績;考生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三.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考試資格,并在二年內不得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
(一)偽造學歷或開具各種假證明的。
(二)請人代考或代人考試的。
(三)非法獲取、知悉考試試題的。
四、對于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違紀人員處理。若為在校學生,由番禺區教育局向其所在學校通報情況,并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處理;若為其他人員,由番禺區教育局向其所在單位通報情況,并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處理。
廣州市番禺區教育局
201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