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湖南省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申請認定高中(中專)及以下教師資格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考務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中小學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維護湖南省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申請高中(中專)及以下教師資格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的良好秩序,保障參加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據《教師資格條例》、《湖南省〈教師資格條例〉實施細則》和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考務工作細則。
第二條 教師資格考試必須堅持“公平、公正、科學、準確、規范、安全”的原則。
第三條 教師資格考試試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標準在考試結束前按機密級事項管理。
第四條 教師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在省教師資格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具體管理并完成各項工作。省教育廳主要負責政策的制定,考試工作的宏觀指導與協調。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包括考生信息匯總,命題、制卷、評卷、成績發布,召開考試工作部署會議,考試巡視,對當年的教師資格考試情況進行匯總、統計、全面分析等工作。市(州)教育局具體負責考試報名,準考證編排、打印和發放,考點設置,組考工作,對考點學校的考務工作進行指導與監督,試卷運輸、保密保衛等工作。考點學校具體負責考試考務工作實施方案的制定,考務工作人員的遴選與培訓,考場設置,考試實施,考試保密,后勤保障,安全保衛等工作。
第五條 為了做好考試工作,明確各有關單位工作責任,市(州)教育局與各考點學校簽訂《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工作責任書(樣式)》(附件1)。
第二章 報 名
第六條 報名對象: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擬申請認定高中(中專)及以下教師資格、截止教師資格認定時間時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中國公民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七條 報名時間:以當年省教育廳頒發的文件規定為準。
第八條 報名辦法:報名對象持本人身份證、學歷證、個人近期免冠正面同底一寸照片4張等相關資料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報名手續(應屆畢業生可以在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報名手續)。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考生一年內只能在一個市(州)地域內報名一次,不可異地重復報名;考生在異地重復報名的,經查實后,由省教育廳取消其當年考試資格。
第九條 報名信息
1.全省采用統一的教師資格考試管理系統處理考生報名信息。市(州)教育局負責做好考生報名信息的初始錄入工作。教師資格考試管理系統應完整記錄考生下列信息:序號、考生姓名、考點地區、申請教師資格類別、性別、身份證號碼、考試科目、工作單位、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其他信息由系統自動生成。
2.姓名:系統允許長度不超過20個漢字的中文名字,輸入考生現用名,必須和身份證姓名一致。
3.身份證號碼:一律使用二代身份證號碼。
4.序號:考生序號由各市(州)教育局統一編排,范圍從1至99999,中間可以間隔,但不可以重復。
5.準考證號由各市(州)教育局統一編排與系統自動生成相結合來確定。準考證號由13位數字組成。其中第1、2、3、4位為年份,第5、6、7位為市(州)代碼,第8位為考生申請教師資格類別代碼,第9、10、11位為考室號,第12、13位為座位號。各市(州)教育局匯總本報名點考生信息后,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管理系統隨機編排自動生成準考證號碼。
第十條 報名工作要求:市(州)教育局須安排專人負責辦理報名手續,嚴格審查考生資格,指導考生填寫《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考生報名登記表》(附件2),核實核準考生報名信息,按時完成報名工作。
市(州)教育局在報名工作結束后,須整理好《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考生報名登記表》,做好存檔工作,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考生報名信息按系統要求匯總上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審核。
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對考生報名信息審核完畢后,將考生報名信息反饋給各市(州)教育局。各市(州)教育局依據反饋后的考生報名信息統一打印準考證,并在準考證上加蓋市(州)教育局鋼印,于考試時間7天前通知考生領取準考證。
第三章 考點設置與管理
第十一條 考點設置
1.設置原則
教師資格考試考點一律設置在具備高考考點資格的學校,具體的考點學校由市(州)教育局確定,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備案。
2.設置條件
考點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環境安靜、有圍墻、有校門、能排除外來因素干擾;考試區、工作區、生活區相對分開,能實行封閉管理;具有通車、通電、通水、通廣播、通電話等必要條件;有滿足考試需要且符合要求的考室、考點辦公室、保密室(保密柜)、試卷裝訂密封室、廣播室、醫務室;考前布置有大型宣傳欄,劃定考試區警戒線,安裝有視頻監控系統、無線電信號屏蔽器;考點辦公室和視頻監控室必須安裝有線電話;考室所在樓層均能提供飲用水;能就近解決考生食宿等生活問題。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不得設置為考點:上一年教師資格考試出現試卷泄密、失密;考紀不嚴,考風不正;組考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響或導致嚴重后果的。
第十二條 考點機構設置
考點設主考1名,副主考2名。主考由考點所在市(州)教育局的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擔任,副主考由市州教育局的分管副局長或考點所在學校的校長、副校長擔任。
考點下設考務、保密、保衛、視頻監控、宣傳、后勤(含醫務)等若干小組。
第十三條 考點布置
1.考點大門正上方必須懸掛字樣為“××年湖南省高中(中專)及以下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考點”的橫幅。
2.考點必須在醒目處辟有宣傳欄,欄內張貼《考室分布示意圖》、《考室規則》、《考試科目時間表》、考室編號、考生座位起止號和本細則第六十四條《考生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等。
3.考點辦公室要在相對固定處張貼《監考員職責》、《考室規則》、《考生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考試科目時間表》、《考試實施程序》、《試卷密封規則》等。
4.考點試卷裝訂密封室要備足辦公桌和膠水、訂書機等密封材料,桌上張貼考室號,墻上張貼《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答題卷密封規程》。
5.考點標記飲水處、衛生間、醫務室、停車處等標示,設置警戒線。
6.考點備有適量的草稿紙(八開白紙)、黑色墨水簽字筆和筆芯、橡皮、小刀以及密封試卷的鐵夾和漿糊等物品。
第十四條 考室設置
1.考室應當采光充分、通風良好、清潔衛生、桌椅整齊。考室內不準堆放多余的桌椅及雜物,墻壁上的資料、圖表、墻報等應清除或覆蓋。考桌抽屜內不得遺留任何紙張、書籍。
2.考室一律按標準教室每室30人設置,有必要設置尾數考場的,尾數考室不得超過40人,每個考點只準設一間尾數考室。
3.考生座位必須單人、單桌、單行排列,考室課桌座位編號按“考生座位號示意圖”(見圖1、圖2)的要求,擺成五列六行,列、行均勻分布,前后左右間距保持80cm以上。考生座位卡一律貼在課桌左上角,考生座位號與試卷發放路線對照示意圖如下。
圖1:標準考室(30人)考生座位排布及試卷發放線路
圖2:尾數考室(31人-40人)考生座位排布及考生座位號與試卷發放路線對照示意圖
4.考室前門門頁上張貼本考室《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考生信息表》(附件3)。考室內前面靠墻處放置一張課桌,標示“小件物品放置處”,備考生存放物品。
5.考室講臺前黑板上書寫(張貼)“沉著、認真、細致、守紀”八個大字。
6.考點應向監考員提供其監考考室的《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考生信息對照表》(附件4),信息對照無誤后,須考生在《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生信息對照表》上簽名確認。
第十五條 考點管理
1.考室應于開考前一天按要求布置完畢。市(州)教育局應在開考前一天對考點、考室的布置準備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并及時查漏補缺。考點應在開考前一天下午4:00-6:00開放兩小時,供考生熟悉考點情況,方便考生赴考時順利找到自己的考室和座位。考點學校再次全面檢查后,下午6:00后封閉所有考室和考試區域,并安排保衛人員負責警戒。
2.考試期間,考點(考試區域)實行全程電子監控與封閉管理。考點出入口處安排保衛人員值守。考點工作人員憑工作證、考生憑準考證和身份證入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考點。
3.考室區域周圍3米處設置警戒線,劃定警戒區。每堂考試開考前30分鐘,對警戒區內的無關人員進行清場,除考務工作人員、巡視員和考生外,禁止其他人員進入警戒區內。
4.考試期間,考點啟用視頻監控系統和無線電信號屏蔽器。
5.考試結束后,考點應將《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考室情況記載表》(附件5)、《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視頻監控情況記載表》(附件6)、《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考生違規情況匯總表》(附件7)、《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缺考情況匯總表》(附件8)、《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異常情況匯總表》(附件9)分科目按考室號順序分別裝訂成冊后,交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匯總本市(州)各考點的上述材料及有關說明材料,報送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
6.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建立考點檔案,健全對考點組考工作的檢查評估制度。省教育廳對優秀考點和優秀組考單位給予表彰。
第四章 命題管理
第十六條 命題組織
1.教師資格考試的命題工作由省教師資格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制定命題工作方案,報省教師資格領導小組批準后,具體組織實施。
2.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成立省教師資格考試命題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學科組、保密組、保衛組、后勤組、排版組、聯絡組、紀檢組等。各組的主要職責如下:
(1)學科組:全權負責本學科命題工作的組織協調、試題質量把關和保密工作。
(2)保密組:負責與各學科組聯系各項業務工作;收集、匯總、保管各學科組交來的命題資料及試卷;負責學科組與試卷排版組之間的聯系與協調;負責答題卷模板的制作與分發;負責命題資料和工具設備的收發;負責聯系命題設備的檢修、維護與收發;協助學科組試卷的繪圖工作;負責和學科組長、學科保密員共同簽字封存正、副卷試題袋;相關工作結束后,負責銷毀與命題有關的資料、信息。
(3)保衛組:負責命題場所的外部保衛工作;負責對進出的外來人員、車輛進行查詢;晚上就寢后,檢查門窗的關閉和上鎖情況;就餐時負責值班警戒;自由活動時間在活動區邊緣負責警戒,防止命題人員跨越活動區域;負責收存命題人員所帶的手機、電腦、u盤、紙張、筆記本、復習資料等與命題無關的資料和工具設備;負責監督對外聯絡電話的通話情況;負責安排執勤公安人員(武警)的工作。
(4)后勤組:負責安排好命題人員的食宿;協調改善食宿條件;檢查餐廳、廚房等飲食場所和物品的衛生情況,確保飲食安全;協助醫務人員做好防病就醫工作;安排好命題人員的業余活動。
(5)排版組:應用試卷軟件,對試卷進行排版,打印給命題專家進行校對,直至校對無誤后定稿。
(6)聯絡組:負責與命題有關的場地和人員聯絡。
(7)紀檢組:負責命題期間全過程的紀律檢查。
3.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建立教師資格考試命題專家庫,專家庫成員從高等學校學科專家和優秀中小學教師中遴選。遴選時須嚴格審查、認定入庫人員資格,遴選后對已入庫的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專家庫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政治思想表現好,工作認真負責,組織紀律性強。
(2)本(或相近)學科專業畢業、具有副高以上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
(3)在本學科領域有較高的學術造詣。
(4)曾參與過教師資格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或高校相關科目考試的命題工作。
第十七條 命題原則
命題工作應遵循科學性、客觀性、基礎性、公平性原則。命題要嚴格遵循命題依據,落實命題原則,履行命題程序,確保命題質量。保證知識、觀點正確,語言表述規范,情景素材健康。杜絕偏題、怪題,確保試題具有科學合理的難度、信度和效度。
1.科學性原則。試題符合資格考試的性質、特點和要求,符合考生的認知規律和發展水平。
2.客觀性原則。試題知識覆蓋面廣,內容效度高,充分反映學科主干知識和教學要求。
3.基礎性原則。試題在充分反映學科主干知識的同時,突出考查考生掌握學科基本觀點、基本知識、基本方法的情況以及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4.公平性原則。試題涉及的所有內容適合全體考生,避免客觀因素的影響,沒有經濟、文化、城鄉、民族、性別等背景的差別。
第十八條 命題準備
1.印制好命題紙和命題工作保密合約等。
2.準備好各學科組記錄本、草稿紙、繪圖紙、筆、漿糊、剪刀、釘書機(針)、命題紙、命題資料、涉密計算機和繪圖工具等物品。
3.確定命題人員。命題人員根據命題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學科組,每學科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一名,命題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九條 命題程序
1.制定命題計劃。學科組學習有關考試命題的文件和規定,分析考生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本次命題的計劃。
2.編制雙向細目表。根據教育部人事司和教育部考試中心制定的相關《考試大綱》和湖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認定培訓教材及考生實際,編制學科命題雙向細目表。
3.個人命題。命題小組分別按照雙向細目表的要求和命題人員的特點和經驗等具體情況按內容或題型分工命制試題。
4.集體討論交流。學科組集體對照雙向細目表逐題討論、修改試題,然后編制成正、副兩套試卷(含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
5.模擬答題。命題教師分別獨立對正、副試卷作答,勘誤補漏,研判試題閱讀量、答題量與考試時間匹配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并進一步討論、修改、調整試題及難度。
6.校對定稿。命題實行“五校”制,其中紙質清樣完成三校,膠片完成二校。
7.整理歸檔。命題結束后,各學科組要做好正、副試卷的歸檔工作。檔案材料包括試題原稿(含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試題清樣(含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命題雙向細目表及有關材料。檔案材料收齊整理后,在檔案封面粘貼命題目錄后交命題管理人員(保密人員)分別驗收密封。
第二十條 試卷種類與結構
1.試卷種類:
中學類(含中專):教育學、教育心理學A卷、B卷各一份;
小學類(含幼兒園):教育學、教育心理學A卷、B卷各一份;
每份試卷含:⑴試題卷;⑵答題卷;⑶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
2.試卷結構:
考試時量:120分鐘。試卷滿分:100分。
知能層次的比例是:識記30%,理解50%,應用20%。
題型的比例為:選擇題30分,填空題20分,簡答題30分,論述題20分。
第二十一條 試卷編制
1.試卷的題量要適當,運用的符號、術語應規范,符合相關標準。
2.試題排列順序有利于考生閱讀和答題,同類題型應由易到難,循序漸進。
3.試題陳述語言簡潔、連貫、無歧義,圖文匹配,插圖標注準確清晰。注意使用不同字體以區分試題材料與正題。
4.試卷版面設計科學,格式規范。試卷用“××年湖南省高中(中專)及以下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類××學科試卷”作標題。各科試卷要有整卷說明(包括題數、考試時間、總分等基本信息),試題應該說明解答要求和分數。試卷中大題用中文數字連續編號標示,小題用阿拉伯數字連續編號標示。若一小題中有幾個問題的,統一用阿拉伯數字加圓括號標示。選擇題答案序號用大寫的A、B、C、D標示。同一道試題不得跨頁排印。試卷每頁的下端應有腳碼。
試卷中使用漢語規范的標點符號。
5.卷面的卷頭、卷尾和換頁處要有醒目提示。
第五章 制卷管理
第二十二條 試卷印制管理
教師資格考試的試卷印制工作由省教師資格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制定試卷印制工作方案,報省教師資格領導小組批準后,具體組織實施。
1.制卷廠家必須是經省級以上國家保密局審定批準的定點印刷廠。
2.制卷廠家必須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印制期間試卷的安全和保密。印制期間,廠區實行全封閉管理。廠區與外界,廠內生產區與生活區,車間與倉庫之間要有效隔離。廠內生產區與生活區分別由公安人員(或武警)與內保人員24小時值班警戒。
3.制卷廠家必須制定嚴密的制卷方案,杜絕發生差錯,按時完成制卷任務。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派專人對廠家的安全保密、印刷質量等進行檢查、監督與指導。
4.制卷期間的保密、保衛工作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試卷印制規范
1.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兩科試卷印制時,要采取隔離措施,避免試卷混淆。
2.制卷廠家必須按試題卷、答題卷的清樣和要求印制。試題卷不印密封區和密封線,不留答題區。試題卷采用白度80度左右,有較好拉力,不浸、不透,正反面一致的正品80克雙膠書寫紙,以藍色油墨印制,裝袋密封。答題卷須在密封區印有市州、考生姓名、準考證號填寫處等,采用黑色油墨印刷,須保證顏色光亮、色彩均勻,按要求裝入試卷袋密封。
3.試卷袋印有考試時間、考試科目、考點名稱、考室編號、實考人數、缺考人數、準考證起止號等。試卷袋用120克韌性好的正品牛皮紙印制,試卷袋口密封條用32克白紙印制。
4.試卷配發辦法為每科每考室配發一袋(30份),尾數考室少于30人的配發一袋,多余30人的配發兩袋。各市(州)每個考點每學科分類各配發備用試卷一袋。
第六章 考試管理
第二十四條 考前準備
考點學校應預先制定教師資格考試組考工作方案和因交通、安全及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或突發事故導致考生不能參考的應急工作預案,報市(州)教育局批準后實施。
1.考點要組織開展考試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做到“先培訓,后上崗”。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考務工作細則》和考試有關規章制度。各地在培訓過程中要采取講練結合的形式落實培訓內容,不得走過場。
2.考點要對視頻監控系統和無線電信號屏蔽器進行全面檢測,將設備調試到最佳狀態,確保監控畫面清晰和無線電信號屏蔽器性能良好。要對視頻監控顯示的日期和時間、考點考試的統一信號時間按北京時間調準。
3.每間考室配備兩名監考員,其中主監考和副監考各一名。每樓層考室外配數量適當(至少每六間考室配備一名)且性別結構合理的流動監考員。
4.各主監考務必在試卷啟封前,對考生集中進行安全和參考教育,向考生宣讀《考室規則》和《考生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考程信號
考點要嚴格考試信號的管理,統一信號種類和信號鳴響時間要求。考點要選定時鐘,選定專人對準北京時間,統一發布考程信號,每場考試的統一信號為“三鈴四哨”,考點通過校園有線廣播系統同時進行語音提示(界限哨不進行語音提示)。
考試的統一信號為:
三鈴:
預備鈴——考前20分鐘,監考員組織考生入場;
開考鈴——考生開始作答;
終了鈴——考生停止作答退場。
四哨:
拆封哨——考前10分鐘,主監考當眾啟封試卷;
發卷哨——考前5分鐘,監考員開始發卷;
界限哨——開考后15分鐘,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室考試;
提醒哨——考試終了前15分鐘,監考員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時間。
每科考試終考前30分鐘內,考生方可交卷離開考室,不發統一信號,時間由主監考掌握。
第二十六條 考試實施程序
1.考前35分鐘,全體監考人員到考點辦公室集合,主考或副主考點名后,交待考試注意事項,采用隨機抽簽或滾動的方式確定各監考員本堂考試所監考考室。
2.考前25分鐘,主監考、副監考共同從考點辦公室領取試題卷、答題卷、草稿紙等,并檢查卷袋標記的科目與本堂開考科目是否相符,卷袋是否完好,核對無誤后一起直接進入考室。
3.考前20分鐘,響預備鈴,監考員組織考生憑準考證、身份證從前門有序進入考室,對號入座,同時對考生所帶的墊板、文具進行嚴格細致檢查。考生落座后,主監考向考生宣讀《考室規則》,并交待有關注意事項,副監考負責分發草稿紙(每科分發8開白紙1張)。
4.考前15分鐘,主監考在前臺監視,副監考依次逐人分發答題卷,并指導考生在答題卷上填寫姓名、準考證號和座位號等,并逐一進行檢查。
5.考前10分鐘(拆封哨響后),主監考當眾啟封試卷。試卷啟封后,主監考應逐份清點核對,若發現試卷有差錯,立即通知流動監考員報告主考,換取備用卷。
6.考前5分鐘(發卷哨響后),副監考依次逐人分發試題卷。主監考在前臺監視,不準考生提前答題,并提醒考生注意檢查所發試題卷與答題卷是否與本堂考試科目相符,頁碼是否齊全,卷面有無破損、漏印、單面缺印和字跡模糊等情況。監考員應指導考生在試題卷上填寫姓名、準考證號和座位號等。
7.開考鈴響,主監考宣布“開始答題”。
8.開考后,副監考對考生進行“三對照”即:身份證、準考證、《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考生信息對照表》上的信息是否相符,核對無誤后,由考生在《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考生信息對照表》對應欄簽名;若有不符,應立即通過流動監考員報告考點主考處理。
9.開考后15分鐘吹界限哨,主監考清點本考室考生人數,遲到考生不準進場。主監考在缺考考生的答題卷“姓名”欄中填寫“缺考”字樣,將缺考情況記載在《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室情況記載表》和答題卷袋上。
10.終考前30分鐘內,考生可交卷離開考室。
11.終考前15分鐘吹提醒哨,主監考宣布:“還有最后15分鐘”,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時間。
12.終了鈴響,主監考宣布:“考試時間到,考生停止作答”。要求全體考生起立,嚴禁答題。考生清理試題卷、答題卷和草稿紙,然后依次從前門走出考室。副監考要防止考生帶走試題卷、答題卷和草稿紙。
13.考生離開考室后,監考員依次收卷(包括缺考卷),清點試卷,將試題卷、答題卷和草稿紙收齊后,主、副監考同時徑直回試卷裝訂密封室,密封試卷。
第二十七條 考室規則
考生應遵守考室規則:
1.考生在每科開考前預備鈴響后,憑身份證、準考證進入考室,對號入座,將身份證、準考證放在桌面的左上角,以便監考員查驗。考試期間,如考生未攜帶身份證或準考證,不能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身份證遺失的考生,可以憑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參加考試。
2.考生進入考室,只準攜帶必需的文具,除黑色或藍色墨水簽字筆、圓珠筆、橡皮、墊板外,不得攜帶其他任何物品。不準攜帶入室的物品放置在考室內設置的“小件物品放置處”。考室內不準相互傳遞文具用品等。
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終端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液等物品進入考室。
3.考生接到試卷后,如發現試題卷、答題卷與本堂考試科目不符,或字跡模糊等印刷錯誤,應及時報告監考員。若涉及試題內容,不得向監考員詢問,考生答題前,在答題卷上規定的位置準確填寫本人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并仔細閱讀答題卷上的注意事項,發現錯誤應立即報告監考員。
4.開考鈴響后,考生方可答題。開考15分鐘吹界限哨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室。終考前30分鐘內方可離開考室。
5.答題時請注意題號順序,答案只能寫在答題卷本題區域的范圍內,否則,答題無效。凡答案書寫在試題卷或草稿紙上的一律無效。
6.考生作答,要求字跡工整清楚,一律使用黑色或藍色墨水簽字筆和圓珠筆,保持卷面清潔,不要將答題卷折疊、弄破。禁止在非答題區亂涂亂畫,禁止在答題卷上作任何標記。
7.考生在考室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題卷、答題卷,不準將試題卷、答題卷和草稿紙帶出考室。
8.考試終了鈴響,考生必須立即停止答題,根據統一指令起立,按試題卷在上、答題卷居中、草稿紙在下的順序整理好,按照統一指令依次從前門離開考室,并在考點指定的地方等候,待發出離開信號后,方可離開考點。
第二十八條 監考規則
1.監考實行“滾動式監考”,即監考員第二堂監考要無規律地進行滾動輪換,由副主考隨機編排監考員所監考的考室,并在考前30分鐘宣布。
2.視頻監控室人員配備、職責、紀律和實施程序按照《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視頻監控管理辦法》(附件10)執行。
3.考試時,除流動監考員、考點正副主考、駐點巡視員、巡視員外,監考員必須禁止其他人員進入考室。
4.監考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防止考生代考、夾帶、偷看、抄襲、換卷、傳遞或帶走試卷(含草稿紙)等違紀舞弊事件發生。若發現考生違紀舞弊,須及時制止。
5.監考員要遵守以下監考紀律:
(1)不準遲到、早退;
(2)不準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隨身聽等電子設備進入考室;
(3)不準看書看報、室內談笑、抽煙、吃東西、打瞌睡,做與考試無關的事;
(4)不準擅離考室,隨意翻看考生試卷,解釋題意、抄題做題;
(5)不準將試卷傳出室外,嚴禁以任何形式協同違紀舞弊;
(6)對考生提出的試卷漏印、重印、字跡模糊等不涉及試題內容的問題,監考員須當眾說明并及時解決。
6.監考員在考試時間內如遇特殊原因上衛生間,應由流動監考員頂替,必須保證考室內自始至終有兩名監考員監考。
7.如實填寫《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考室情況記載表》,凡在監考中發現的違紀舞弊情況都須在表中詳細記載準考證號、姓名、違紀舞弊情節,并按本細則第十一章的規定提出處理建議,情節嚴重的須寫出專題報告交考點辦公室。
8.監考員要愛護、關心考生,發現考生有病,須及時通過流動監考員向主考報告,由主考安排流動監考員陪同考生接受治療,不能堅持考試的,應說服考生停考。
第二十九條 副題的啟用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不能正常考試,經省教師資格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方可啟用副題進行考試。
2.因試卷丟失、被竊或其他原因造成試題失密、泄密,市(州)教育局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擴散,并立即報告省教師資格工作領導小組。經省教師資格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方可啟用副題重新進行考試。
3.啟用副題進行考試的組考和評卷等工作均依照本細則相應條款執行。
第三十條 試卷密封規則
1.考試結束后,監考員必須認真清點試卷(包括缺考卷)份數,如發現考生將試卷帶走,須立即追回。
2.監考員將考生答題卷(含缺考考生答題卷)按準考證號順序從小號到大號(小號在上)收齊排列,清點無誤后,交驗收員驗收。驗收員按準考證號和試卷頁碼順序(包括缺考卷)驗收,嚴禁將試題卷和答題卷混裝、倒放,嚴禁將草稿紙裝入卷袋內。答題卷驗收無誤后,規范裝訂好試卷,再將其裝入答題卷袋內,用適量漿糊(膠水)將答題卷袋封嚴,最后用密封條將袋口封好,并填寫封面的有關內容交考點辦公室。答題卷在統一評閱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3.每個考室的試題卷(含空白卷)按試題袋對應的份數收齊,裝訂好,交考點辦公室,由考點辦公室打捆。
4.草稿紙以考室為單位,按照考生座位號從小到大的順序收齊裝訂好,送交考點辦公室留存,待評卷結束后處理。
第三十一條 試題卷和答題卷發放、回收規定
1.保密室在發放、接收試題卷和答題卷時,必須當面分別清點袋數,核實科目,檢查卷袋密封情況,履行交接手續,填寫《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試卷交接表》(附件11)和《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備用卷流向表》(附件12)。
2.考前試題卷和答題卷出保密室,只能在當天按照考試科目,考一科發一科。在每科開考前40分鐘,由考點副主考和驗收員一同從考點保密室領取當堂考試科目試題卷和答題卷,并辦理領取手續,再一同送到考點辦公室分發給監考員。
3.備用卷(包括試題卷和答題卷,下同)由保密員管理,《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備用卷流向表》由考點主考掌握。非特殊情況不得啟用備用卷,備用卷啟用應先由監考員依據《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附件13)的規定提出,駐點巡視員、考點主考、保密員共同簽名后方可啟用。啟用備用卷后,在考試終了前30分鐘,由保密員在未使用備用卷的總分欄簽“注銷”二字,并由考點主考、保密員驗明實物后,在《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備用卷流向表》上,共同簽名注銷。
4.每一堂考試結束后,在試卷裝訂密封室,由監考員按要求清點好答題卷、試題卷和草稿紙,交驗收員清點無誤后裝訂嚴實,再由驗收員與副主考一同將全部材料送考點保密室,并辦理交接手續。
5.試題卷和答題卷由各考點分科目按考室順序號(小號在上)裝箱送至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按規定統一送往省教師資格考試評卷點。在交接過程中,要實行嚴格的交接制度,認真清點試卷科目和數量,試卷密封是否完好,核對無誤后簽字確認交接。
6.評卷結束后,將答題卷按科目、分市(州)存放,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保存半年后銷毀。
第七章 評卷管理
第三十二條 評卷的組織與實施
1.評卷工作由省教師資格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制定評卷工作實施方案,報省教師資格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具體組織實施。
2.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成立省教師資格考試評卷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試卷保密保管組、學科評卷組、質量監控組、成績登分組、紀檢監察組、后勤保障組,并實行組長負責制。各組的主要職責及要求如下:
(1)試卷保密保管組:嚴格按有關規定,做好試卷的接收、保管、發放、調配等工作,嚴格執行簽收登記制度;嚴防盜竊、遺失、泄密、錯混、火觸、損壞及其他事故的發生;統編評卷保密代號,確保保密代號不泄露;檢查試卷裝訂情況,及時處理、登記試卷裝訂中的異常問題等。
(2)學科評卷組:負責培訓評卷教師,貫徹評分標準,保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評卷任務;負責做好評卷教師分工、編組,評卷的組織實施工作;指導、組織和協調學科的評卷工作,正確掌握評分標準,堅持公正、合理、始終如一、寬嚴適度的原則,加強監督檢查,及時解決偏寬偏嚴和錯評、漏評等問題等。
(3)質量監控組:檢查有無漏評, 小題分之和是否等于題首分, 題首分與卷首分是否相符;檢查學科評卷是否始終如一、寬嚴適度,檢查有無錯評;對評卷中存在較大問題的學科組及時提出整改措施等。
(4)成績登分組:負責試卷的拆封、登分、核對、統計和有關數據的提供;嚴格按登分程序進行操作,認真進行檢查復核,做到準確無誤;考生分數公布前屬秘密材料,不能向登分組之外的人員提供考生分數;服從調度,保證保密、準確、按時、按量完成登分任務等。
(5)紀檢監察組:宣傳紀律監察規定,提出紀檢監察要求;對違反紀律監察規定的言行進行警告和整改;對評卷工作中出現的違紀事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6)后勤保障組:努力為評卷工作提供安全、衛生、舒適的環境,確保評卷工作順利進行;做好評卷工作所需文具用品的供應工作;安排好評卷工作人員的食宿、交通、醫療和文化生活等;做好評卷場所、住所的安全保衛工作,嚴格評卷人員進出管理等。
第三十三條 評卷實施程序
1.試評:熟悉試題及答案,統一標準,樹立評分標桿。
2.主評:由一位老師主評,按標準給出分數。
3.復評:評卷小組內,評閱相同試題的老師應每兩人一組進行一次復評,復評有異議的同主評老師商量后確定分數,同時簽名。
4.登分:由主評老師首次登分,復評老師對試題復評后,必須對登分進行復核。
5.合分、復核:由合分老師將總分計入總分欄內,復核老師必須復核總分并簽名。
6.抽查:由各學科評卷小組組長進行抽查。有問題的及時通報,改正。
7.輸機:須拆封以后,唱報姓名對應輸入分數。兩機同輸,再復盤對照,確保萬無一失。
第三十四條 評卷工作規程
1.嚴守紀律,保守秘密,嚴格執行評卷的有關規定。
2.嚴格掌握評分標準,執行評分細則,防止偏寬、偏嚴和錯評、漏評,保質保量按時完成任務。
3.在規定的地點集中評卷,憑《評卷工作證》出入評卷場所。
4.不得將答卷、評卷及統分的文件、資料等帶出評卷場所,評卷情況不得外傳;工作時間不會客,不打電話;不得私自進入答卷保管室和登分處;不準查詢考生分數;不準將通訊工具帶入評卷場所。
5.評閱試卷時,全部給正分,不允許用負分形式標記。評卷一律使用紅色筆跡的簽字筆或圓珠筆,其他筆不得帶入評卷場所。記分要清楚,如需更改,必須報經評卷學科組組長和復核人員簽字或蓋章。
6.不得私自拆開密封答卷冊,不得撬看密封線內的考生姓名、準考證號等內容,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及成績。
7.愛護答卷與各種資料,不得損壞答卷。
8.自覺維護評卷場地工作秩序,保持安靜,不得影響他人的工作。
第三十五條 異常卷處理
l.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異常卷:
(1)答題卷上先后出現兩種筆跡且前后字跡不一致的;
(2)答題大量超出規定答題區域或不在規定區域作答的;
(3)有明顯標記的;
(4)答題出現雷同的。
2.評卷人員在發現異常卷后須在第一時間報告評卷學科組組長、評卷現場負責人和評卷工作領導小組處理。若發現有重大舞弊嫌疑的,應立即報告省教師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處理。
第八章 考試信息與成績發布
第三十六條 在當年省教育廳下發有關教師資格考試文件之后,省教育廳和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應及時在湖南教育政務網(http://gov.hnedu.cn)和湖南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網(http://www.hnteacher.net)上發布相關公告。考生相對較集中的高等學校可轉發相關公告,以便盡快告知考生,及時報名參加考試。各市(州)教育局應將考生報名、準考證發放、考試安排等事宜,通過網絡、媒體或現場公告等方式提前向社會或考生公布。
第三十七條 市(州)教育局應將考生報名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傳至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應對信息數據進行審核并及時反饋給市(州)教育局。
第三十八條 考生考試成績通過湖南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網公布(公布時間為10天),考試成績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對社會公布。考生憑身份證號碼和有關密碼查看本人的考試成績;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分別向各市(州)教育局發送該市(州)的考生考試成績。
第三十九條 考生如對本人考試成績有疑問,由考生本人在成績發布之日后三個工作日內,向市(州)教育局申請查分(不受理查卷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市(州)教育局將查分申請情況匯總并上報至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對查分申請進行復核,復核結果經省教師資格工作領導小組確認后,統一發至各市(州)教育局,再由市(州)教育局將復核結果通知考生。
查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條 教育學或教育心理學考試單科成績60分及以上者,發給《湖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單科合格證》;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考試兩科成績均達到60分及以上者,發給《湖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合格證》。《湖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單科合格證》和《湖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合格證》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負責印制。市(州)教育局應在規定時間內到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領取《湖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單科合格證》和《湖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合格證》,并及時發放到考生手中。
第九章 人員管理
第四十一條 巡視員委派
考試期間,省教師資格工作領導小組向各市(州)派遣巡視員,巡視員的遴選與管理工作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負責承擔;各市(州)教育局向各考點派出駐點巡視員。巡視員和駐點巡視員,由分管考試工作的領導或相關單位(部門)熟悉考試工作的人員擔任。
第四十二條 考務工作人員選聘
按照“誰選聘、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選聘考務工作人員,考務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考點學校在職在崗的工作人員。
2.政治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身體健康。
3.近年參與相關考試工作沒有違紀舞弊且沒有出現重大工作差錯。
4.嚴格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
5.考務工作人員的選聘實行回避制度。當年有直系親屬參加本次教師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人員,應主動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四十三條 保密、保衛人員選聘
1.省、市(州)公安部門(武警)的同志參與保密、保衛工作,保密、保衛人員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選聘。
2.需聘請學校保安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擔任保密保衛工作的,必須經過嚴格培訓,先培訓后上崗。
3.保密、保衛人員選聘實行回避制度。當年有直系親屬參加本次教師資格考試的保密、保衛工作人員,應主動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四十四條 命題人員選聘
命題人員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按照以下要求,從“命題專家庫”中隨機挑選產生。
1.實行回避制度,參加命題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員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教師資格考試的,應主動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2.遵守命題保密紀律,無舞弊和弄虛作假等不良記載。所有直接參與命題的人員必須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書》、《命題工作保密合約》,并嚴格執行。
第四十五條 評卷人員選聘
1.評卷人員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負責遴選,主要由中小學校、教研機構、教師培訓機構相應學科的骨干教師和高等學校的學科專家組成,評卷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政治思想表現好,工作認真負責,組織紀律性強。
(2)相關學科專業畢業、從事教育教學或相關研究工作三年以上。
(3)曾參與過教師資格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評卷工作或相關考試評卷工作。
(4)實行回避制度,評卷工作人員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教師資格考試的,應主動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2.評卷人員要嚴守紀律,保守秘密,嚴格執行評卷工作有關規定。
3.評卷過程中要嚴格掌握評分標準,執行評分細則,防止偏寬、偏嚴和錯評、漏評,保質保量按時完成評卷工作任務。
4.學科評卷質檢組長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從當年命題人員中挑選,原則上每個學科1人。
第四十六條 巡視員職責
1.檢查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分管領導和各成員單位負責人是否親自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組織領導工作;是否制定規范的組考方案;是否有考生因交通、安全及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或突發事故導致不能參考的應急預案。
2.提前一天到達考點,參加考點考務工作培訓會,檢查考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檢查考點、考室和保密室是否符合設置要求,考試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相關人員是否到崗,各項工作制度是否落實;檢查組考過程是否規范。
3.檢查考風考紀是否正常,監考人員是否執行監考工作要求,各類違紀舞弊事件是否得到恰當處理。
4.巡視員、駐點巡視員工作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不準開展與考試無關的工作。在不影響考生答題的情況下,對每堂考試進行巡查。
5.巡視員要如實填寫《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考點工作測評表》(附件14),并綜合考點情況提出測評意見。對被巡視地的組考工作提交工作總結,如發生重大問題應寫出專題報告。
6.巡視期間,要認真履行職責,廉潔自律,不得接受公務宴請和旅游活動,自覺抵制社會上不正之風的影響和干擾。
第四十七條 考點正、副主考職責
1.考點主考在省教師資格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根據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的部署,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的具體指導下,依據本考務細則負責本考點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點的考試;副主考協助主考工作。
2.負責選聘和培訓監考員及其他考務工作人員。
3.負責組織布置考點及考室,做好考前準備工作。
4.負責依據《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啟用備用卷,并做好向上級有關部門的報告工作。
5.負責依據第六十四、六十五條和《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對因違紀需要終止其考試的考生、因違規違紀終止其工作的考試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偶發事件做出及時處理。
6.每科考試結束后,驗收各考室的回收并已密封好的試題卷袋和答題卷袋,并派專人保管和保衛,按時送到指定地點。
7.切實做好安全、保密、保衛和后勤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要迅速逐級上報,直至省教師資格工作領導小組。
8.考試結束后,負責向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書面報告本次考試實施情況。
第四十八條 監考員職責
全面負責考室監考工作,完成本細則第六章所規定的各項監考工作任務;嚴格執行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條的各項規定。
第四十九條 保密、保衛人員職責
嚴格執行本細則第十章有關保密、保衛工作的規定。
第五十條 命題學科組長職責
1.全權負責本學科的命題工作,制定命題計劃,按計劃如期完成命題工作,做好試題質量把關和保密工作。
2.負責組織本學科命題專家編制雙向細目表,合理分工,通力合作。
3.組織集體討論交流,對每一道試題進行深入的討論,試題表述嚴謹規范,編排科學合理。
4.牽頭制定本學科A、B試卷的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
5.組織好審稿和校對工作,負責定稿,協助做好試卷的整理歸檔工作。
6.對因命題產生的異常情況,接受命題工作領導小組的咨詢,商定處理方案。
第五十一條 評卷學科組長職責
1.在評卷領導小組領導下,組織本學科的評卷工作,嚴守紀律,保守秘密,嚴格執行評卷的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評卷任務。
2.在評卷前組織試評。在試評和學習、掌握答案及評分標準的基礎上,制訂評分細則。
3.培訓評卷人員,使每個評卷人員正確、熟練掌握答案和評分標準及評分細則。
4.檢查評卷人員對答案及評分標準和評分細則的執行情況,糾正執行過程中的偏差。
5.負責本學科評卷的質量,裁決有關執行答案及評分標準和評分細則過程中的分歧意見,及時處理問題卷。
6.把握學科評卷進度,及時調整評卷人員,匯報評卷進度及
有關情況。
7.評卷結束后,對本學科答卷情況進行分析,做出對試題、試卷的定性分析報告,并對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提出意見,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
第五十二條 評卷學科質檢組長職責
1.對本學科評卷質量進行實時監控,發現問題及時通報學科評卷組長和評卷現場負責人進行處理。
2.評卷結束后,對本學科評卷結果進行分析,并向評卷工作領導小組提交定性分析報告。
第五十三條 評卷人員職責
1.在評卷學科組長領導下,保質保量完成評卷工作任務。
2.在評卷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題組長和學科評卷組長。
3.根據評分標準和評分細則公平公正判分。
第五十四條 制卷入闈監印人員職責
1.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定點印刷廠的安全保衛工作,責成制卷廠家及時整改不符合規定的操作環節,并將工作情況及時報告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
2.負責檢查試卷及相關材料的印刷質量。
3.協助制卷廠家對制卷人員進行安全保密教育。
4.負責試卷清樣校對、試卷分發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十章 保密、保衛與安全工作
第五十五條 命題保密、保衛工作規定
1.參與命題工作人員(含保密、保衛、后勤服務人員,以下統稱命題人員)須與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書》和《命題保密合約》,明確命題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命題人員不得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密。
2.命題期間,對命題人員實行封閉管理,未經命題領導小組批準,任何人不得離開命題工作地點。
3.命題人員應嚴格遵守作息時間。就餐時間,保衛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地點;休息時間,命題人員可在指定的區域活動。
4.工作時間,禁止服務人員進入命題人員房間。服務員只能在休息時間進房打掃衛生、送開水。
5.命題人員一律不得攜帶通訊工具及存儲設備進入命題現場,不得會客,不得打電話或對外發送任何信息。特殊情況需打電話,須經命題工作領導小組指定的負責人批準后,用指定的電話通話,并有保密員在場監督,通話時必須使用普通話,不得使用方言或外語。
6.命題工作一律在工作室內進行,任何與試題有關的資料、草稿紙等不得帶出工作室。命題人員不得在工作室以外討論與命題有關的問題。工作時間,各學科組之間不得串門,不得在不同科目命題專家組相互交流。
7.命題期間,設總保密員一人。總保密員負責每天檢查各學科組保密工作,發現問題要立即糾正并及時報告。
每學科指定一人負責本學科命題的保密。所有資料、字紙由學科保密員負責保管和保密。每天上午、下午工作結束時,命題人員將有關資料、稿紙交學科保密員,由學科保密員交總保密員保管。
8.命題工作結束,由命題學科組長與保密員共同將試題密封,在密封條上簽字后交總保密員保管。所有與命題有關的字紙一律裝袋加封并送交總保密員,由總保密員統一銷毀。命題資料全部交總保密員保存至考試結束。
9.保衛人員24小時輪流值班警戒,負責命題工作區域的保衛工作,禁止任何未經批準的人員進入命題工作區域。
第五十六條 制卷保密、保衛工作規定
1. 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與制卷廠家簽訂的印制合同中須有保密、保衛工作的措施規定;所有參與制卷的工作人員須與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簽訂《保密合約》,明確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
2.成立制卷點內部保密、保衛工作組,由若干人組成,設固定的保衛崗位,24小時值班,全權負責警戒區內的試卷保密、保衛工作。各車間設兼職保密、保衛人員,負責所轄區域內的試卷保密、保衛工作。
3.制卷點外部保密、保衛工作,由公安人員(武警)負責擔任,24小時執行固定崗與流動哨警戒制度,密切監視警戒區內外的一切可疑現象,嚴格檢查進出警戒區內的一切人員和物資,嚴格履行人員來訪登記手續并作好記錄,保證制卷期間警戒區內的安全,達到確保試卷機密的目的。
4.制卷期間保密保衛人員不得回家、不得外出、不得會客、不得寫信、不得打電話、不得串車間、不得單獨活動、不得談論試卷內容、不得攜帶任何無線電設備及其他不宜帶進警戒區的物品進入警戒區。
5.制卷人員若因公、傷、病必須離開制卷場地的,須經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監印人員及工廠入闈負責人雙方批準,并有兩名以上的保衛人員始終同行方可離開外出。
第五十七條 評卷保密、保衛工作規定
1.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與評卷場所所在單位簽訂的合同中須有保密、保衛工作的措施規定;所有參與評卷的工作人員須與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簽訂《保密合約》,明確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
2.評卷地點設置答題卷保管室,答題卷保管室設在二層樓以上,安排兩名以上專人24小時值守。無關人員不得進入保管室。
3.評卷場地設專人保衛,出入須憑《評卷工作證》,與閱卷無關人員不允許進入閱卷場地。《評卷工作證》不得轉借他人,丟失須及時報告評卷工作總負責人。
4.領取答題卷必須登記,包括日期、姓名、試卷科目名稱、試卷本數。評卷人員不得擅自將試卷帶出評卷場地。評卷工作人員離開評卷場地時必須將所有答題卷交保密室保管。
5.評卷期間的答題卷保管、收發必須有嚴格的清點、檢查、登記手續。如發現有密封不嚴、卷袋不符、倒裝等問題,應及時報告保密室保密員處理。
6.評卷場地應有紀檢監察部門工作人員在場值班。
7.評卷人員憑《評卷工作證》出入評卷場所,必須在規定場所評卷,嚴禁攜帶規定以外的筆具進入評卷場所;不得將評分參考答案、評分細則、評卷有關文件、資料等帶出工作場所;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評分標準,不得擅自更改參考答案;不得私拆密封線,不得撬看密封線內考生信息;工作時間不得會客、不得打電話,不得查詢考生分數,不得將移動電話等通訊工具和U盤等存儲設備帶入評卷場地;不得外傳評卷信息,不得查詢考生分數;不得擅自接受新聞媒體采訪或對外談論評卷情況,確保評卷工作安全。
第五十八條 試卷保密、保衛工作規定
1.所有參與試卷保密、保衛工作的人員須與選聘單位簽訂《保密合約》,明確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
2.試卷屬國家機密件,在啟用前均須嚴格保密。
3.試卷交接過程中,第一流程為:制卷廠家→市(州)保密室→考點保密室→考室;第二流程為:考室→考點保密室→市(州)保密室→評卷點→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保密室。不得增設或減少任何試卷交接環節。
4.在每個試卷交接環節中,都必須持統一的《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試卷交接表》,在保密員、保衛人員、教師資格考試相關負責人同時到位后,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可辦理交接手續。在試卷交接過程中,須嚴格履行試卷交接簽名手續。
5.領卷人員在領卷時必須認真核對試卷數量,檢查卷袋完好程度,如發現試卷數量不符、卷袋破損,可拒絕領取試卷,并立即報告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進行處理。
6.試卷運輸過程中,必須采用金屬密封車,并保證車況良好,門鎖完好。市(州)到考點的試卷運輸須采用車況良好、密封性能良好的小車或面包車,禁止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運輸試卷。采用兩輛及以上車輛運送試卷,必須沿同一路線統一行動。使用火車運送試卷,必須乘坐軟臥,要求獨立包廂,兩人以上押運,有公安人員(或武警)參加。
7.試卷運輸必須配備保密員、公安人員(武警)、考務人員隨車押運。單車三人以上押運,兩輛車以上押運時按每車不少于兩人配備。在運輸的全過程中,要做到人不離卷,卷不離車,在任何情況下,試卷押運現場不得少于兩人看管。禁止運卷車輛在途中停車過夜。
8.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試卷運輸車,嚴禁搭載與試卷運送無關的物品。試卷接送時間,由相關組考單位確定。
9.試卷除規定的運輸環節外,只準存放于各級保密室。試卷在任何時間、地點均須有保密、保衛人員(不少于兩人)守護。
10. 試卷押運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審查,遵守國家和省的安全保密制度,身體健康;實行回避制度,參加試卷押運的工作人員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教師資格考試的,應主動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五十九條 保密室保密、保衛工作規定
1.所有參與保密室保密、保衛工作的人員須與選聘單位簽訂《保密合約》,明確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
2.保密室設置
市(州)組考單位和考點均須設置保密室。
3.保密室設施要求
保密室須選擇二樓以上的套間,里間為試卷存放室,外間為保衛人員值班室。保密室須安裝鐵門、鐵窗、鐵護欄、配備鐵柜,并安裝防盜警報系統,具備防盜、防火、防潮、防鼠功能。保密室門須上雙鎖。市(州)教育局保密室須有電子監控設備,并全程視頻監控錄像。考試結束后,各保密室的監控錄像資料由市州教育局匯總后,交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妥善保管,保存期為半年。
4.保密室人員配備
保密室須配備專職保密員兩人以上,保衛人員每班不少于兩人。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值班巡邏人員及鐵柜鑰匙(密碼)掌管人員必須經過審查,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嚴格遵守紀律,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保密室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參加保密室保密工作的工作人員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教師資格考試的,應主動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5.保密室工作制度
市(州)保密柜須由考務負責人粘貼封條,試卷存放室的門窗須由兩名保密員共同簽名粘貼封條。考點保密室保密柜須由第一副主考簽名粘貼封條,試卷存放室門窗須由兩名保密員共同簽名粘貼封條。每次考試保密柜鎖密碼均須更換,密碼由一名保密員掌握,保密柜鑰匙由另一名保密員掌管。非密碼鎖鐵質保密柜須上雙鎖,每次考試保密柜和保密室門均須更換新鎖,鑰匙由兩名保密員分別掌管。保密室封條,須遵循“誰簽名、誰加封和誰加封、誰啟封”的原則。非工作時間,任何人不得進入試卷存放室,如遇特殊情況須在兩名保密員、一名考務負責人同時在場的情況下方可進入。工作時間,須保證有兩名保密員同時在場。
保衛人員要在保衛值班室24小時輪流值班,任何情況下保衛人員值班不得少于兩人。值班期間,禁止睡覺、吸煙、飲酒、私自使用電話以及開展文娛活動。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保密室。保密室內不得生火。
6.交接登記制度
保密、保衛人員須嚴格履行分發、交接手續,認真填寫試卷交接記錄。
7.保密室驗收檢查制度
考試前,相關組考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對本級和下級單位所設保密室按上述條件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啟用。
保密期間,相關組考單位每天應對本級和下級單位所設保密室人員進行不定時抽查。
第六十條 涉密計算機管理規定
1.教師資格考試涉密的計算機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依據《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涉密計算機管理制度》(附件15)進行管理。
2.切實做好涉密計算機硬件設備的安全和維護工作,保證數據安全。
3.考試數據實行備份制度。成績數據庫由數據管理員和系統管理員共同負責,數據系統啟用期間,數據管理員每天定時對數據進行備份。
第六十一條 突發事件的保密工作規定
1.在試卷解密前各個環節,如發現試卷被盜(或有被盜嫌疑)、泄密、丟失,應第一時間向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省教師資格工作領導小組、當地保密、公安、紀檢部門報告,采取有效應急措施,保護現場,嚴格控制泄密擴散,并積極協助調查、偵破。
2.對漏封、破損或者其他影響正常考試的試卷,試卷保密室負責人須報告當地組考單位,經批準后指定專人(兩人以上)進行技術處理,并如實記錄相關情況。對接觸外漏試題內容的人員應當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3.因突發自然災害或人為差錯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需提出補救措施,報省教師資格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六十二條 考試安全工作規定
1.市(州)教育局和考點要制定周密的考試安全工作方案,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確保教師資格考試安全。
2. 市(州)教育局和考點要制定應急處置工作預案,必要時與當地有關部門取得聯系,采取有效應急措施預防和處置偶發、突發事件。
3.禁止用危房作考室。
4.考前,考點應積極爭取當地公安、衛生、交通等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支持,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
5.考點須嚴密關注社情,防止流氓滋事、打架斗毆事件發生。
6.凡出現危及考生安全的重大隱患(如極端惡劣天氣、地質災害、流行性疾病等),應立即停考,啟動應急預案,并迅速逐級上報,對考生及考試作出妥善安排。
7.凡出現重大考生人身安全事故,必須在第一時間逐級上報,并啟動應急預案,作出妥善處理。
8.監考人員要密切注意考生的身體及思想狀況,防止意外事故發生。如考生因身體原因不適于繼續考試的,監考人員應及時勸告考生停止考試,并由考點安排車輛和陪同人員將考生就近送往醫院進行救治。
9.凡因未執行考試安全工作規定,工作失職造成后果的,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違規處理
第六十三條 命題人員違規處理規定
1.命題人員須嚴格遵守命題人員保密紀律的各項規定。命題工作領導小組應依據命題人員保密紀律,加強對命題人員的管理與監督,對違反命題人員保密紀律的任何行為,均須堅決制止,及時處理。
2.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包括副題及其參考答案、評分標準,下同)丟失、泄密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考生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1.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考試違紀處理,取消當場科目考試的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警戒區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務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題卷、答題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題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2.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考試作弊處理,考生當次考試各科目成績無效,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題卷、答題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題卷、答題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題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題卷、答題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3.考務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按考試作弊處理,考生當次考試各科目成績無效,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務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4.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試作弊處理,當次考試各科目成績無效,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5.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目成績無效: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考生以違紀、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
7.處理權限及程序
(1)考務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條所列考試違紀、舞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在《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考室情況記載表》上;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以暫扣。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2名以上監考員或者駐點巡視員、巡視員簽字確認。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2)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監控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并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師資格考試組織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3)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錄,經考點主考簽字認定后報送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依據本細則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填入《考生違規情況匯總表》,經市(州)教育局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送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備案。
(4)市(州)教育局對考試違規的考生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考生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考生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的理由和申辯的機會。給予考生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處理的,經考生申請,市(州)教育局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
(5)市(州)教育局做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考生。
(6)考生對市(州)教育局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省教育廳提出復核申請;省教育廳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并在受理后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核決定:
①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②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A.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B.適用依據錯誤的;
C.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處理程序的。
(7)做出決定的市(州)教育局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8)考生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五條 工作人員違規處理規定
1.未按本考務工作細則要求設置考點考室、配備考試工作人員、嚴格組考管理,造成教師資格考試組織混亂,影響考試信度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2.對管理不嚴、秩序混亂、造成不良后果的考點,取消其下一年考點資格,并追究考點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3.對考試工作極不負責或因其他問題不宜擔任監考員者,考點主考或駐點巡視員應當即予以撤換。凡被撤換的工作人員,市(州)教育局須予以通報,同時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且其兩年內不得擔任教師資格考試的有關工作。
4.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師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有關部門處理,處理結果須逐級上報直至省教師資格工作領導小組;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本應回避教師資格考試工作而隱瞞不報或安排應回避教師資格考試工作的人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工作,并造成后果的;
(2)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3)擅自將試題卷、答題卷或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4)協同考生作弊或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5)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室考試紀律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監控不能正常運行的;
(6)丟失試卷的;
(7)對考生作弊情況不作記載或者隱瞞不報的;
(8)在試卷印制、保管、運輸、裝訂等環節中,未執行本考務細則要求,造成泄密、失密事件的;
(9)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各類集體舞弊現象或出現雷同卷的;
(10)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不按評分標準、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11)在評卷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積分差錯,或者在評卷中徇私舞弊的;
(12)擅自泄露評卷、登分等屬于保密內容的。
第六十六條 考點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1.未按本考務工作細則要求設置考點考室,未成立教師資格考試領導機構,配備考試各類工作人員,造成考試組織混亂,影響考試信度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2.因相關組考單位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取消該考點下一年度承辦教師資格考試的資格。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章凡未涉及到的違規行為的認定、處理權限及程序遵照本細則相關規定執行,本細則沒有涉及的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湖南省涉密考試保密管理規定》(湘政保〔2011〕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考務工作細則規定的有關事宜,參與本項工作的所有人員均必須嚴格遵守。如有違反,按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十八條 本考務工作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六十九條 本考務工作細則解釋權屬省教師資格工作領導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