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2016年公開招聘教師實施方案補充說明
《廣州市花都區2016年公開招聘教師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已經公布,現對有關問題作以下補充說明:
一、中小學教師資格條件中,社會人員資格條件第(1)點“現從事小學教育教學工作3年(需提供3年以上相關的社保證明)且工作表現良好(需提供學校工作良好表現證明,蓋學校公章)。”修改為“現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3年(需提供3年以上相關的社保證明)且工作表現良好(需提供學校出具的工作良好表現證明和同意報考證明,蓋學校公章)。
二、幼兒園教師資格條件中,社會人員資格條件中第(2)點“現從事幼兒教育教學工作3年(需提供3年以上相關的社保證明)且工作表現良好(需提供學校出具工作良好表現證明,蓋學校公章)。具備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幼兒園教師資格證。”修改為“現從事幼兒教育教學工作3年(需提供3年以上相關的社保證明)且工作表現良好(需提供學校出具的工作良好表現證明和同意報考證明,蓋學校公章)。具備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幼兒園教師資格證。”
特此說明。
廣州市花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