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2015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資格復審公告
各位考生:
根據《湖北省2015年度省市縣鄉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安排,現將資格復審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格復審時間
2015年6月3日-6月4日,每天上午8:30至下午18:00。
二、資格復審地點
資格復審地點:湖北省宜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樓8樓視頻會議室(宜昌市沿江大道43號)。
在宜昌長途汽車客運站下車的考生可乘坐11路公共汽車至市一中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后門)下車;在宜昌火車東站、宜昌汽車客運中心站下車的考生可乘坐9路公共汽車至長途汽車站,轉乘11路公共汽車至市一中站下車;市內考生可乘坐11路、25路公共汽車至市一中站下車。考生也可搭乘出租車前往。
三、資格復審方法
(一)考生原則上到現場進行資格復審,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現場的, 經招錄機關審核同意,可委托他人帶資料到現場進行復審,也可將材料掃描后于公告發布之日起至6月3日下午17:00前發送至招錄機關電子郵箱進行審查,但考生須提供委托書和確保資格復審資料真實可信的承諾書。具體為:
市直法院系統職位:491795483@qq.com
(含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葛洲壩人民法院、三峽壩區人民法院)
市直檢察院系統職位: 625389438@qq.com
(含市人民檢察院,葛洲壩人民檢察院)
宜昌市國土資源局:17476132@qq.com
五峰后河保護區管理局職位:364435840@qq.com
宜都市職位:ydrsj4837174@163.com
枝江市職位:gbk4214570@163.com
當陽市職位:dysjzb@163.com
遠安縣職位:786061562@qq.com
興山縣職位:382783307@qq.com
秭歸縣職位:zgxgbk@126.com
長陽縣職位:cyxjb@126.com
五峰縣職位:wfzzbgwygl@163.com
夷陵區職位:ylqgbk@163.com
西陵區職位:956886352@qq.com
伍家崗區職位:wjgqwzzb@163.com
點軍區職位:402761858@qq.com
猇亭區職位:xtty01@126.com
(二)凡未在規定時間參加資格復審、主動放棄資格復審、有關材料主要信息不實或不符合職位資格條件的,取消面試資格,并在同職位通過筆試最低合格分數線的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 該職位沒有遞補對象的,統一進行職位調劑。請各位考生互相轉告,保持通訊暢通。考生通訊方式變更的,請及時告知招錄機關。
四、資格復審需提交的相關材料
(一)2015年應屆畢業生應提供:
1、身份證、筆試準考證等證件;
2、由學校教務部門出具的2015年7月31日前可順利取得畢業證、學位證的證明;
3、《報名登記表》;
4、所在學校蓋章的《報名推薦表》;
5、招考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料;
6、對2015年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應當出具委培或定向單位及所在院校同意報考的證明材料。
以上證書、證明材料均須提供原件及復印件1份。
(二)其他考生應提供:
1、身份證、筆試準考證、學歷證、學位證等證件以及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的學歷認證;
2、《報名登記表》;
3、在職人員須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同意報考證明。其中,在職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和選調生,還須提供所在單位或公務員主管部門出具的錄用已滿2年、無約定或已滿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證明;選調生無論報考任何職位,均應具備兩年及以上鄉鎮(街道)基層工作經歷,鄉鎮(街道)工作經歷必須是行政關系和實際工作都在鄉鎮(街道)(不包括掛職和借用工作時間),須提供由縣級黨委組織部門出具的工作證明。
4、報考定向招錄“四項目人員及退役的大學生士兵”職位的,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項目的要提供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出具的服務期滿并考核合格證明材料;參加“三支一扶”項目的要提供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出具的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服務證書(此證書由全國“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監制);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團湖北省委出具的服務期滿并考核合格證明和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鑒定表;退役的大學生士兵須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退役證明和本人退役證。
5、留學回國人員還須提供教育部門學歷認證和使領館開具的證明材料;
6、報考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如兩年基層工作經歷證明、個人能力和業績材料等。
以上證書、證明材料均須提供原件及復印件1份。
(三)從村(社區)干部中定向考試錄用鄉鎮(街道)公務員職位考生的資格復審另行通知。
未到現場進行資格復審的考生,其報考資料原件在考察時復核。未盡事宜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省公務員局有關公告執行。
咨詢電話: 0717-6056397、0717-6252140
附:宜昌市2015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資格復審人員名單
中共宜昌市委組織部 宜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