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2016年法院、檢察院、公安
(森林公安)、司法機關統一面向社會
公開招錄人民警察工作簡章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人民警察隊伍建設,繼續深入推進省委省政府“兩個80%”政策,滿足我省各級法院、檢察院、公安
(森林公安)、司法機關,特別是基層執法部門一線警力的需要。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關于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研究決定,2016年我省法院、檢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機關統一面向社會公開招錄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人民警察。為確保招錄工作順利進行,中共貴州省委組織部、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公務員局制定《貴州省2016年法院、檢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機關統一面向社會公開招錄人民警察工作簡章》(以下簡稱《招錄簡章》),現公布實施(貴陽市轄區人民警察招錄簡章由貴陽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單獨面向社會發布)。
一、工作原則及程序
招錄工作嚴格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實行公開報考條件、公開考試程序、公開考試結果“三公開”制度。招錄工作按照編制招錄計劃、發布招錄公告、報名、資格初審、筆試、資格復審、面試、體能測評、體檢、考察、公示、錄用審批的程序進行。
二、考區及考務工作安排
根據招錄計劃,按照相對集中、方便考務工作的原則,設省直、貴陽、遵義、六盤水、安順、畢節、銅仁、黔南、黔東南、黔西南10個考區。省直及垂管系統的考區設在貴陽市,市(州)轄區的考區原則上設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必要時,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在具備條件的縣(市、區、特區)設置考點。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全省(除貴陽市外)考試考務工作,并負責命題、制卷、閱卷;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考試考務工作。
三、招錄計劃及職位
全省共計劃招錄人民警察1245人。其中,省級機關計劃招錄2人;市(州)級機關計劃招錄22人;縣(市、區、特區)級機關計劃招錄71人;省直垂管系統基層單位和派出機構(監獄、強制戒毒、鄉鎮法庭、公安<森林公安>派出所等)計劃招錄1150人。各招錄職位詳見《貴州省2016年公開招錄人民警察職位表》(附件1)。
報考公安(森林公安)派出所、法庭的人員納入公務員鄉鎮培養計劃和同步小康駐村工作計劃,符合國家基層服務就業項目相關條件的,同時納入國家基層服務就業項目人員范圍。
四、招錄對象及報考條件
(一)招錄對象
1、本省戶籍或本省生源大專及以上畢業學歷人員(2016屆畢業生不含委培生)。貴州省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分縣(附件2)鄉鎮(縣城所在地鄉鎮、辦事處、派出機構除外)機關和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連片特困鄉鎮和派出機構”)可招錄高中或中職(中專)畢業學歷人員;
2、外省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畢業學歷人員(2016屆畢業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由省級及以上機關統一選派在貴州服務的“三支一扶”計劃、“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計劃”(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和“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的人員(簡稱“四項目人員”),生源地或兵源地為貴州省的退役大學生士兵(以上五類人員統稱“基層服務項目人員”)。
(二)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為人民服務的思想,遵紀守法;
4、報考年齡要求:
(1)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機關職位的報考年齡為18周歲以上(1998年3月7日及以前出生)、30周歲以下(1985年3月8日及以后出生),優秀村干部、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非在職)人員年齡可放寬到35周歲(1980年3月8日及以后出生)。
(2)市(州)及以下公安(森林公安)機關職位的報考年齡為18周歲以上(1998年3月7日及以前出生)、30周歲以下(1985年3月8日及以后出生)。優秀村干部、碩士研究生及以上(非在職)和報考法醫職位的人員年齡可放寬到35周歲(1980年3月8日及以后出生)。
(3)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職位的報考年齡為18周歲以上(1998年3月7日及以前出生)、30周歲以下(1985年3月8日及以后出生);優秀村干部、碩士研究生及以上(非在職)和報考獄(所)醫、心理矯正等職位的人員年齡可放寬到35周歲(1980年3月8日及以后出生)。
5、身體條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和《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關于公安機關網絡安全與執法等職位錄用體檢視力項目適用標準的復函》(國公綜函〔2014〕24號)及我省的有關規定;
6、報考省級機關職位的人員,除部分特殊職位外,原則上應具有2周年以上的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或義務兵服役的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計算截止到2016年8月;
7、定向到市(州)、縣(市、區、特區)、鄉(鎮)的應屆畢業生,只能報考所定向的市(州)、縣(市、區、特區)、鄉(鎮)職位;
8、定向招錄“四項目人員”職位的“三支一扶”計劃、“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計劃”(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限截止到2016年8月累計服務滿2周年的人員報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限截止到2016年3月服務期滿的人員報考。定向招錄“退役大學生士兵”職位限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學校在校期間入伍退役后完成學業或畢業后應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報考;
9、具備擬報考職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
(三)以下人員不得報考:
1、不能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重大政治問題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2、2013年度以來曾被貴州省內各級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招錄的公務員(工作人員)(以招錄年度計算,如2013年招錄的公務員,2014年辦理錄用手續的,招錄年度為2013年)。
3、截止2016年3月“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服務期未滿的。
4、截止2016年3月7日在讀的全日制非2016屆畢業生。
5、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6、曾被開除公職或在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事業單位被辭退未滿5年的。
7、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8、曾因貪污、行賄受賄、泄露國家機密等原因受到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9、錄用后的職位即構成《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需回避情形職位的。
10、在各級公務員招錄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紀律行為且仍在不得報考公務員期限內的。
11、省內各級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定向招錄培養人員未滿定向協議最低服務年限的。
12、不符合招錄對象、報考條件或職位所需資格條件的。
13、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人民警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