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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省 公 務 員 局
2016年為基層政法機關招錄培養干警公告
為進一步完善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加強基層政法干警隊伍建設,決定從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部隊退役士兵及服務基層項目等人員中,為我省基層政法機關招錄培養395名干警。
一、招錄培養方式
采取定向培養方式,報考即定向、定單位,學生畢業一律按入學時確定的定向單位到縣(市)級以下政法機關工作。采取公務員錄用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一并統考的方式,擇優錄取。分專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三類,學制兩年。
專科教育采取高中及以上學歷起點的教育模式,其中到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于半年,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專科畢業證書。
本科教育采取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本科學歷起點第二學士學位的教育模式,其中到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于半年,完成規定學業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本科畢業證書和授予學士學位。
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培養模式,以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為起點,在校期間安排一年的理論教學、一年的實踐教學,其中半年時間到實務部門實習,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課程考試合格且論文答辯通過者,頒發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并授予法律碩士專業學位。
定向到經濟欠發達縣(市)級以下法院的碩士研究生學歷層次的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實行單獨的取得資格政策。
試點班被錄取人員到相關院校報到時,與培養院校、定向單位所在的省直政法部門和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培養協議書,戶口和檔案遷入學校。在校期間,免收學費,并發給生活補助費。
合格畢業生錄用為公務員,到定向基層政法機關工作,服務一定年限(研究生層次的滿5年、本科層次的滿7年、專科層次的滿9年)后方可交流。
在校學習期間不合格或畢業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以及畢業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擇業,同時,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錄取后不到培養院校報到的、在校期間主動放棄學業的學生或者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學生,不得報考、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并將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在違約處理公布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同時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二、招錄培養計劃
全省招錄計劃395名,其中法院系統13名(法律碩士5名、本科二學位8名)、公安系統350名(本科二學位200名、專科150名)、司法系統32名(本科二學位27名、專科5名)。
三、招錄培養對象和條件
(一)招錄培養對象
1. 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含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0年8月26日至1998年8月26日期間出生),只能報考應屆畢業生職位。國家、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部分職位只允許本設區市戶籍或生源的考生報考。
2.河北省戶籍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包括公安現役部隊)退役士兵,年齡在18周歲以上、25周歲以下(1990年8月26日至1998年8月26日期間出生),大專以上學歷退役士兵,年齡可放寬到27周歲(1988年8月26日以后出生)。國家、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部分職位只允許本設區市戶籍或生源的考生報考。
3.河北省戶籍或生源的2016年當年(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服務期滿的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工作、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0年8月26日至1998年8月26日期間出生),只能報考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職位。
4.現役軍人、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含試用期人員)、全日制普通類非應屆畢業的在讀本科生或研究生,不在招錄范圍。
對于夫妻分居兩地或父母身邊無子女的,可以報考河北省戶籍配偶或父母的戶籍所在市職位。
(二)招錄培養基本條件
1.符合報考公務員的基本條件;
2.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報考相應學歷學位教育考試的基本條件;
3.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還應符合人民警察招錄條件。
(三)招錄培養學歷、學位條件
1.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學士及以上學位;
2.報考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
3.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專科及以上學歷;
4.報考專科試點班的,須具有高中、中專、中技及以上學歷。
(四)符合招錄培養職位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2.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3.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4.在公務員招考中違規違紀在禁考期內的;
5.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此外,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單位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等法規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學歷、學位的取得時間、退役時間、獲獎時間等涉及時間計算的,截止時間統一按2016年8月26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