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安市委組織部 淮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淮安市考試錄用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簡章
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統一部署,2017年我市面向社會公開考試錄用493名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以下簡稱參公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其中考試錄用43名人民警察簡章另發)。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江蘇省2017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蘇人社發〔2016〕452號)精神,制定本簡章。
一、報考條件、對象
(一)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1年1月12日至1999年1月18日期間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碩士以上學位應屆畢業研究生(非在職)以及定向考錄優秀村(社區)黨組織書記(主任)職位的,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1976年1月12日以后出生)。報考人民警察(含法院系統司法警察)職位的,年齡按照《關于調整公安機關和監獄及勞動教養管理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齡的通知》要求執行;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定向考錄優秀村(社區)黨組織書記(主任)職位的,可放寬至中專、高中學歷;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7.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和法院系統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還須具備《2017年淮安市考試錄用人民警察簡章》規定的條件;
9. 報考人民法院、檢察院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職位,職位代碼為:“70”—“79”的人員還須具備考錄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簡章規定的條件;
10.具備省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二)考錄對象及有關要求
1.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并取得學士學位、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含2017年應屆畢業生)的人員,報考不受生源地或戶籍限制。2017年普通高校專科應屆畢業生限本市生源。其他取得國家教育部門承認學歷的報考人員限本市戶籍。職位有特殊規定則從其規定。
符合政策性安置、調配等條件的人員(如夫妻分居兩地、符合隨軍條件的軍人配偶、父母身邊無子女等),可以報考配偶或父母戶籍所在地的縣、縣管體制區或市轄區(縣管體制區除外)的職位。
2. 定向考錄殘疾人的職位,職位代碼為“80”—“82”,考錄對象為:持有殘聯核發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符合職位要求的殘疾類別、等級的人員。
3.定向考錄大學生村官的職位,職位代碼為“90”—“93”,考錄對象為:本市聘期滿3年且考核合格,仍在本市村(社區)任職的省聘大學生村官。
4.定向考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職位,職位代碼為“94”—“96”,考錄對象為:經我省項目辦選拔派遣,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計劃”(含外省選派的江蘇生源“西部計劃”)、“蘇北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志愿者;聘期已滿考核合格且未續聘的省聘大學生村官。
5.定向考錄優秀村(社區)黨組織書記(主任)的職位,職位代碼為“98”,考錄對象為:在本縣區轄區內的村(社區)工作滿五年、任現職兩年以上且工作表現優秀的現任村(社區)黨組織書記、村委會(社區)主任(不含省聘大學生村官和取得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身份后到村〈社區〉任〈兼〉職的人員),要求思想政治素質好,品行端正,廉潔奉公;科學發展能力強,工作實績比較突出;作風深入扎實,自覺踐行黨的群眾路線,群眾公認度較高;2014年1月18日以來沒有受到過黨政紀處分及“一票否決”事項;經縣區組織部門推薦認可。
2014年1月1日以后辦理過公務員或參公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錄用審批(備案)手續的人員(含現已離職或取消錄用人員)、現役軍人、在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被辭退未滿5年的公務員和參公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考錄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以及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與本人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回避關系的職位。
考錄職位要求的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各類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以聘用、勞務派遣等方式在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不具有公務員或參公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身份)的經歷;畢業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在軍隊團或相當團以下單位的工作經歷,退役士兵在軍隊服現役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以上基層工作經歷計算時間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
有關具體問題詳見《江蘇省2017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報考指南》和《2017年淮安市考試錄用公務員和參公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有關問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