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級機關2015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報考指南
第一章 報考政策規定
一、關于報考條件
1、哪些人員可以報考公務員?
凡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北京市各級機關2015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以下簡稱《招考公告》)中所規定的報考條件和《北京市各級機關2015年考試錄用公務員招考簡章》(以下簡稱《招考簡章》)中規定的職位資格條件的,均可報考公務員。
2、哪些人員不能報考?
此次招考公務員,下列人員不能報考:
(1)現役軍人;
(2)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
(3)服務年限不滿2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4)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5)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6)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
(7)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此外,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3、2015年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報考?
2015年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則上不得報考。
4、留學回國人員報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學回國人員報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簡章》中規定的材料外,還要出具教育部門的學歷認證、我國駐外使領館的有關證明材料。
學歷認證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負責。報考人員可登錄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網站(http://www.cscse.edu.cn)查詢認證的有關要求和程序。
學歷認證材料和使領館開具的有關證明材料等,應在資格復審時與其他材料一并交招錄機關審核。
5、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的畢業生是否可以報考?
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絡教育、夜大、電大等)畢業生取得畢業證后,符合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
6、招錄職位表中所要求的學歷是否為報考人員所獲得的最高學歷?
招錄職位表中所要求的學歷為報考人員所獲得的最高學歷。社會在職人員應以其已經獲得的最高學歷進行報考,應屆高校畢業生以即將獲得的最高學歷進行報考。
8、什么是“基層工作經歷”?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鄉(鎮)、街道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 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9、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如何界定?
(1)在基層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2)參加“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中央和地方基層就業項目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層特定公益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4)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視同具有基層工作經歷,自報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6)自主創業并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
(7)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并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10、基層工作經歷截止時間如何界定?
基層工作經歷的截止時間為2014年11月13日。
11、一般人員報考年齡是如何規定的?
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8年11月13日至1996年11月13日期間出生)的人員,符合報考年齡規定。
12、報考資格條件中要求的各項資質(資格)的截止時間是如何確定的?
2015年應屆畢業生一般應在2015年7月底前取得相關學歷、學位。
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如政治面貌、學歷、學位、外語水平、計算機水平、相關基層工作經驗等)應在2014年11月13日前取得。
二、關于報考職位
1、報考人員可以報考幾個職位?
報考人員只能報考一個職位。
2、什么情況下報考人員可以更改報考職位?
招錄機關在對報考人員報考信息進行資格審查之前,報考人員可以更改報考職位。
沒有通過招錄機關資格審查的報考人員,在2014年11月17日17:00以前,可以改報其他職位。
3、資格審查通過后,還可再報考其他職位嗎?
通過招錄機關資格審查的報考人員,不可再改報其他職位。
三、關于報考人員違紀違規處理
報考人員應當遵守招考的有關要求,服從公務員主管部門、公務員考試機構和招錄機關的安排。報考人員有違紀違規和不誠信行為的,記入本人誠信檔案。其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分別給予考試成績無效、取消(不予)錄用、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等相應處理。違紀情節嚴重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向報考人員所在單位(學校)通報,追究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是否有指定的公務員考試教材和培訓班?
市委組織部、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從未指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編寫有關公務員考試的教材,也不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舉辦有關公務員考試的培訓班。本次考試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目前社會上出現的假借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本次考試無關。
五、關于《北京市各級記機關2015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報考指南》的適用范圍
《北京市各級記機關2015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報考指南》僅適用于此次招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