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做好人才引進工作和優化人才資源配置,更好地實施人才強縣戰略,根據省、市有關規定,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松溪縣公務員局將采取“面試+考核”的形式向社會公開招聘4名醫療衛生緊缺急需人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崗位和人數
衛生系統計劃招聘臨床、醫學檢驗等崗位醫務人員4名。
招聘單位具體的招聘崗位、招聘人數、招聘條件及其他詳情請登錄松溪縣公務員局網http://gwyj.songxi.gov.cn/)查閱《松溪縣醫療衛生公開招聘緊缺急需人員崗位信息表》。
二、報考條件
(一)報考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3、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4、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即在1979年9月25日至1996年9月25日期間出生)。若崗位對年齡條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聘職位所要求的年齡為準。
5、各招聘崗位條件、要求以公告為準,崗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詳見《松溪縣醫療衛生公開招聘緊缺急需人員崗位信息表》。
6、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或事業單位招錄(聘)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聘)用紀律行為的人員,現役軍人、試用期內人員,以及法律規定不得報考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
(二)其他要求
1、招聘崗位要求為“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學歷是指經教育部批準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資格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執行國家普通高等教育統一招生計劃、通過國家統一招生考試錄取的、按教學計劃完成該學業,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文憑(持有“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報到證”)。
2、留學回國人員和香港、澳門地區學習人員需提供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歷學位認證書》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門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身份認定審核表》、《港澳地區學習人員身份認定審核表》。
3、國內外院校聯合辦學取得國內學歷、學位的,按國內院校畢業生報考,應由國內院校出具相應的證明。屬國內院校與國外院校聯合辦學取得國外學歷、學位的,需出具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的《聯合辦學學歷學位評估意見書》或《聯合辦學學歷學位認證書》。
4、報考者的畢業證書及相關證書必須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
三、報名方法
本次報名全部采用現場報名的方式進行。
(一)報名時間:2014年9月25日-10月9日上班時間。(正常上班時間)
(二)報名地點:
松溪縣衛生局人事股。
(三)報名要求:報考者應符合應聘條件要求,并提交近期一寸免冠同底彩照2張、本人身份證、報到證、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及招聘崗位要求的有關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等材料。同時,在職考生需提供所在單位同意報考證明,否則不予報名。
(四)資格審查
縣衛生局會同縣公務員局現場對報名者進行報考資格審查,經審查通過的,由報考者本人填寫《2014年松溪縣醫療衛生公開招聘緊缺急需人員報名登記表》。
四、面試
1、由縣衛生局、縣公務員局、縣監察局組織面試工作。面試考生名單和面試時間、地點、內容將于2014年10月15日在松溪縣衛生信息網(http://www.songxi.gov.cn/cms/sitemanage/index.shtml?siteId=100253145517120000)公布。
2、面試成績作為考核和體檢依據。面試成績最低合格線為60分。若面試人數少于或等于招聘人數時,報考者的面試成績應達到70分以上,方可進入體檢和考察。
3、同一崗位2名以上考生面試成績相同時,則報經松溪縣公務員局同意后加一場面試,名次按加試的面試成績排列。
五、考核和體檢
考核,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和招聘單位負責對擬聘人選進行考核。
體檢標準及項目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執行。體檢時間、地點另行通知。體檢人員應按時參加體檢,不按時參加體檢者,視為放棄資格。體檢費用個人自理。在體檢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因考核、體檢不合格而造成招聘崗位空缺的,原則上按照面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遞補人選。
六、聘用
擬聘用人員在松溪縣公務員局網站公示7天后,沒有發現影響聘用情形的,經審核合格后,由各招聘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聘用審批手續、簽訂聘用合同、確定聘用關系。人事關系由縣人事人才公共服務中心代理。
受聘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除不可抗拒原因外)未到單位報到上班以及報到后不服從工作安排或拒簽訂聘用合同的,取消聘用資格。空缺名額不再增補。
受聘人員正式入編后,在松溪醫療衛生單位最低服務年限五年。
七、注意事項
1、報考前應認真對照招聘崗位規定的資格條件,確認符合崗位要求后,再填寫相關信息進行報名。
2、報考人員所留的聯系方式應準確無誤,保持暢通,否則責任自負。
3、本次考試不指定復習用書,不開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輔導班。
本公告由松溪縣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