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教育體育局關于公開招選縣城初中教師的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深化教育內部用人機制的改革,促進教育系統人員的合理流動,合理配置、優化教育資源,解決縣第二中學、圍場鎮中學缺編的實際困難,按著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并報請縣政府領導同意,決定面向全縣農村初中學校公辦教師公開招選縣第二中學、圍場鎮中學教師。具體方案如下:
一、招選學科及名額
根據縣第二中學、圍場鎮中學編制的實際情況,此次共公開招選教師16人,具體學科及名額為:
二、招選對象和條件
報名參加公開招選的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忠誠黨的教育事業,熱愛教育教學工作,政治立場堅定,思想進步,師德高尚,事業心強,有較強的責任感和勤奮、嚴謹、務實的敬業精神,有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實際水平和能力,教育教學成績突出。
(二)有農村滿五年以上工作經歷,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無黨政紀處分。
(三)初始學歷為師范類全日制大專或本科,中學教師職稱,專業對口。
(四)年齡不超過45周歲(1967年8月1日以后出生),身體健康。
三、招選的方法、程序
按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及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此次公開招選采取公開報名、資格審查、專業知識考試與課堂教學評價等程序進行。
(一)公開報名
報名時間:2012年8月6 日至8月7日。
報名地點:教育體育局人事股(208室)。
報名要求:報名者需持(1)本人學歷證書。(2)教師職稱資格證。(3)近期一寸照片2張。
(二)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工作與報名工作穿插進行,8月7日17點30分結束。由局人事股具體實施,審查合格者參加此次公開招選。
(三)專業知識考試
1、考試內容:本次公開招選專業知識考試內容為相應學科的專業知識及課程標準。
2、考試時間:2012年8月8日下午3點至5點。
3、考試地點:另行通知。
4、考試規則:考試采取閉卷考試,實行百分制,考試時間為120分鐘,參加考試教師憑準考證按規定的座位號入場應試,開考15分鐘后不準入場,考試結束交卷后方可退場,考試結束后由監考人員將試卷裝訂密封,交招選領導小組保管。
5、評卷辦法:閱卷由教育體育局抽調專業人員按評卷規則封閉進行,成績登統后,根據考試成績按相應招選學科1:2的比例確定參加課堂教學評價教師人選。
(四)課堂教學評價
課堂教學評價采取說課的方式進行。時間:8月9日。
1、評委設置
按所招選學科劃分,共設4個學科評委會,即語文、政治、心理健康學科評委會;數學、物理學科評委會;英語學科評委會;體育學科評委會,每科評委會由3--5人組成,由教育體育局確定,各科評委會設組長一名,負責評委的組織工作,評委會工作場所均實行封閉管理。
2、說課
說課順序由面試者抽簽確定,抽簽時間定在當日說課開始前1小時。之后說課教師按所抽說課順序抽簽確定說課內容,在工作人員的監督下,在指定場所備課(40分鐘),按規定時間說課,說課時間為每人15分鐘。
3、評委打分
評委用“說課評價表”進行評分。并在相應欄目內注明“勝任”或 “不勝任”。評委一律用規定的筆記分,且不得改動。記分完畢,由評委會組長收齊評價表密封簽字后交招選領導小組。
4、計分辦法
課堂教學評價采取百分制,每個學科全部評委所評分數的平均分即為講課教師的最后得分。
四、錄用與考核
根據專業知識考試、課堂教學評價總成績(按專業知識考試70%、課堂教學評價30%的權重計算總成績),分學科按確定的招選名額擇優選聘,末位出現并列時依面試成績高低擇優確定。被聘用者按成績并結合本人意愿確定聘用單位,聘用結果及各環節分數由招選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進行試聘,聘用教師試用一年,試用期間,人事關系不變,試用期滿,教育體育局對試用教師從政治思想、業務能力、工作業績、工作態度等方面進行考核,合格者履行調入手續,不合格者回原單位工作。
如參選教師水平較低,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評委確定其為“不勝任”者,不予錄用。
對參聘人數低于招聘計劃的學科,依據總成績及是否“勝任”結果,劃定合格分數線,不合格者不予錄用。
五、組織領導
為加強此次招聘工作組織領導,教育體育局成立公開招選縣城初中教師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公開招選的領導及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組 長:李春祥
副組長:丁曉輝
成 員:張海東 劉瑞金 崔景林 張振宇 張志學 李麗然 王文龍
為確保此次招聘工作的公正、公平、公開,縣紀檢監察部門對招聘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指導。同時由縣公證處對招選過程進行全程公證,招選方案和招選各環節結果及時公開。
六、工作紀律
(一)招選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和評委會成員實行親屬回避,凡有直系親屬參選的成員不得參與招選的各項工作。參與者取消其親屬的錄用資格。評委會成員一經抽調不準攜帶任何通訊工具,接受封閉管理。
(二)招選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和評委會成員要本著對事業負責,對參選教師負責的精神,秉公辦事,不徇私情,不得收受禮品,接受宴請,違者立即取消工作資格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嚴肅處理。
(三)參選教師不得向有關人員行賄、舞弊,違者立即取消考試資格,三年內不得調動工作,同時按教育體育局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本實施辦法由教育體育局人事股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招聘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