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頭縣教育局
關于從本縣師范類畢業生中公開招聘教師的
公 告
為加強我縣教師隊伍建設,根據《洞頭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結合本縣師資隊伍實際,經研究,決定從本縣師范類畢業生中公開招聘教師,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指標
共招聘事業編制教師24名,其中中學教師8名、小學教師10名、幼兒園教師6名。具體招聘職位、指標、學歷、專業要求等詳見《2011年洞頭縣中小學教師招聘計劃一覽表》(附后)。
二.招考范圍:
洞頭縣生源,列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師范類2006年-2011年畢業生。
三.報考條件
(一)擁護黨的基本路線,遵紀守法,品行端正,作風正派,熱愛教育事業,立志從事洞頭縣教育工作,服從分配,愿意為農村教育事業作貢獻。
(二)身心健康,符合從事教育工作需要身體、心理條件。
(三)具備從事教師工作的專業技能、組織協調管理和口頭表達能力等綜合素質。
(四)專業對口,具有與招考崗位相應的學歷、專業及教師資格證。
(五)具有洞頭縣戶籍(落戶時間截止到2011年8月16日,2011年應屆師范類畢業生準予先報考后落戶);年齡在28周歲以下(1983年9月1日)以后出生。
(六)符合招聘職位所需要的其它條件。
四.招聘程序與辦法
招聘采取公開報名、統一考試、體檢、擇優聘用的程序進行,具體為:
(一)報名
1.報名時間:
2.報名地點:洞頭縣教育局政工科(北岙鎮縣前路12號縣政府大院內,電話:63482326)。
3.報名時報考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畢業證、教師資格證及相關榮譽證書、加分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逾期不予加分)以及近期一寸同底免冠照片3張等資料,并如實填寫《洞頭縣2011年公開招聘教師報名表》,到指定地點報名?紕召M按物價部門核定標準收取,根據《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物價局關于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考試收費的復函》(浙財綜字〔2007〕7號)精神,繳納考試考務費每人每科40元。
(二)考試
1.報名人數與學科招考計劃數的比例未達到3:1的,報名后視情況對招考計劃及考試形式和辦法進行調整。
2.經資格審核合格后組織考試。
3.考試形式為筆試和面試。滿分各為100分,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的30%,面試成績占總成績的70%,所有分數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
4.筆試:筆試內容為教育教學理論(含教育學、心理學、基礎教育新課改理論等),不指定參考書目和范圍,各學科采用統一試卷;面試: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照與招聘崗位計劃數2:1的比例確定面試人員,形式和內容另行規定。5.考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三)體檢、考察
根據總成績(含加分),從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考崗位數1.5倍的比例確定入圍人員參加體檢、考察。2009年以來取得教師資格證書的,免于參加體檢。體檢標準參照申領教師資格證書的規定執行。考察的程序、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錄用
1.體檢、考察合格者,按計劃指標數從高分到低分確定擬錄用人員名單,總成績(含加分)相同的,以面試成績高者優先,面試成績仍相同的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筆試和面試成績均相同的,有教師資格證者優先,否則,進行加試,按加試成績擇優錄用。
2.經公示,無異議者與縣教育局簽訂錄用協議書,辦理聘用手續。
3.按照“崗位設置優先保證外島學校師資需求”的原則,由教育局對被錄取的對象實行統一調配。
(五)加分條件
1.符合條件的農村獨男戶、兩女戶與獨女戶,按照《洞頭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洞頭縣實施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洞政發〔2008〕48號,可登陸“洞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查閱)的規定,農村獨男戶、兩女戶的予以總成績加2分,農村獨女戶的加4分。符合加分條件的報考人員,報名時須提供相關資料,逾期不予加分。
2.省優畢業生加10分。
五.相關規定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律不予錄用:
1.面試成績或總成績未達60分的;
2.有精神病史的;
3.經過政審,考生在高校學習期間表現差,受學校警告及以上處分的;
4.在報考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或在考試中作弊的;
5.其他不符合聘用要求的。
(二)被取消錄用資格或錄用對象自動放棄就業的,由本學科未錄用人員中分數高者替補。
(三)被錄用對象由用人學校與畢業生本人簽訂一年見習期聘用合同,合同期滿經考核合格的辦理轉正定級手續。
(四)見習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資格:
1.聘用人員由縣教育局統一分配到工作學校,不服從分配或逾期不報到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稱職)的;
3.在教職工聘任制中確定為試聘的;
4.請假累計超過3個月的;
5.因身體原因,無法完成正常教學工作任務的。
(五)根據《洞頭縣人才工作管理辦法》(洞委發〔2005〕51號)規定,被聘用人員在洞頭縣教育系統服務期不少于5年。
六.本公告內容解釋權歸縣教育局。
附件:1. 2011年洞頭縣中小學教師招聘一覽表
2.洞頭縣2011年公開招聘教師報名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