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寧波市象山縣第二次公開招聘教師項目一考試工作安排
現將2013年象山縣第二次公開招聘教師項目一考試工作安排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一測試時間:2013年7月2日上午7:30
二、項目一測試地點:象山職業高級中學(教育園區南區)
三、項目一測試形式:
(一)技能測試
1.技能測試對象:按公告要求經初審符合培智學校職位報考條件的應聘者。
2.技能測試形式:音樂職位的專業技能測試項目為即興彈唱70%(內容現場指定,范圍是初中教材內容)、才藝展示30%(自選鋼琴演奏之外的器樂、聲樂或舞蹈);美術職位的專業技能測試項目為素描70%(內容現場指定)、色彩30%(內容現場指定)。滿分都為100分,技能測試成績占考試總成績的40%。技能測試結束后,根據技能測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各招聘計劃數的3倍(不足3倍按實際人數)確定進入教學能力測試對象。技能測試成績不合格者不得進入教學能力測試(招聘該職位應聘人員技能測試成績平均分在60分以上的,以60分為合格成績;60分以下的,以平均分為合格成績)。
3.請各應聘者隨帶必要的用具:如樂器、伴奏帶、舞蹈服;素描工具、色彩用具等。
(二)筆試
4.筆試對象:按公告要求經初審符合鶴浦及高塘學校職位和全縣統配職位報考條件的應聘者。
5.鶴浦及高塘學校職位筆試范圍:分教育基礎知識部分占20%(教育學、心理學、教育政策法規等);學科專業知識部分占80%(報考對應層次學科教學內容、高等師范教育對應學科內容、教材教法等)。滿分為100分,占考試總成績的40%。筆試結束后,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計劃數的3倍(不足3倍按實際人數)確定進入教學能力測試對象;筆試成績不合格者不得進入教學能力測試(招聘該職位應聘人員筆試成績平均分在60分以上的,以60分為合格成績,60分以下的,以平均分為合格成績)。
6.全縣統配職位筆試范圍:網絡管理應該具備的計算機知識、網絡管理知識及電子知識。滿分為100分,占考試總成績的40%。筆試結束后,根據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各招聘計劃數的3倍(不足3倍按實際人數)確定進入技能測試測試對象。筆試成績不合格者淘汰(招聘職位應聘人員筆試成績平均分在60分以上的,以60分為合格成績;60分以下的,以平均分為合格成績)。
(三)面試
7.面試對象:按公告要求經初審符合象山中學職位報考條件的應聘者。
8.象山中學職位面試范圍及形式:教育教學理論案例分析,滿分為100分,占考試總成績的40%。面試結束后,根據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各招聘計劃數的3倍(不足3倍按實際人數)確定進入上課對象。面試成績不合格者淘汰(招聘職位應聘人員面試成績以60分為合格成績)。
三、其他
9.請各經初審符合報考條件的應聘者,于7月1日到教育局305室領取準考證。領取前請到財務室交付40元/人的考試費,憑發票領取準考證。
10.請各經初審符合報考條件的應聘者,隨帶身份證、準考證參加考試。
11.考試開始30分鐘后不得進入考場。其他事項詳見《考場規則》(附件1)。
12.應考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浙江省人事考試應考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附件2)處理。
13.項目二測試時間初定于7月3日。
聯系電話:65768781、65732890
附件:1.《考場規則》
2.《浙江省人事考試應考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象山縣教育局
2013年6月25日
考場規則
一、應考人員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缺一可先進入考場,后向巡考、主考匯報),對號入座,然后將準考證及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應試人員只準攜帶本人準考證、身份證、黑色鋼筆等必要用品進入考場參加考試,嚴禁將手機、資料、計算器、電子詞典、提包等物品帶至座位。
三、考試開始30分鐘后不得進入考場。
四、應考人員必須按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未經監考人員允許不得離開座位。
五、考試開始前或考試結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須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姓名、準考證號和作答,不得在試卷和準考證上作任何標記。
七、應考人員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缺損、錯裝、字跡不清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八、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傳遞資料,嚴禁交頭接耳,窺視他人試題答案或交換試卷。
九、考試期間,任何人不得將試卷內容和答題信息傳出考場。
十、考試結束鈴響,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試卷翻放,經監考人員同意后,方可離場。嚴禁將試卷、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一、應試人員必須遵守本考場規則,服從監考人員的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檢查和監督。否則,按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嚴肅處理。
浙江省人事考試應考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為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人事考試公平公正,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經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認定的,給予本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2.在試卷、答題卡(紙)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3.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監考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4.在答題卡(紙)和準考證上作特殊標記的;
5.故意損毀試卷、答題卡(紙)、或者將試卷、答題卡(紙)、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6.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二、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將手機、資料、電子設備等規定以外的物品帶至座位的,給予本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公務員錄用考試的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和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1.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的;
2.違反規定夾帶、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定以外工具的;
3.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4.抄襲、協助抄襲的;
5.互相交換試卷、答題卡(紙)、草稿紙等的。
四、有偽造、涂改證件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行為的,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和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和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1.讓他人冒名頂替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2.使用手機等工具接聽、接收或發送考試信息的;
3.與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4.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六、對本規定三、四、五條所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并給予相應處理的,考試機構可向其所在單位通報、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
七、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無理取鬧、威脅、辱罵、誣陷他人,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交公安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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