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鹽縣教育局關于2016年中小學教師調動工作的通知
根據鹽教人[2008]78號《海鹽縣教育系統事業單位之間事業人員流動實施辦法》文件精神,經局研究,現將2016年中小學教師調動工作的有關具體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求調往縣外工作的教師,須在本縣工作滿二年(其中已取得中學高級教師職務的原則上應在取得中學高級職務后在本縣服務滿五年),且有正當的調動理由,由教師本人在上一年度十月底前,向所在學校提出初步申請。6月2日前,經學校同意,將相關證件、簽署學校意見的書面個人申請等材料交教育局人事科(1)。經局同意后,由局人事科按規定在暑期辦理相關手續。
二、縣外要求調入海鹽教育系統工作的教師,請于6月2日前將相關證件、簽署學校和主管部門意見的書面個人申請等材料交局人事科審核,根據學校崗位空缺情況,對符合調動條件的教師由人事科委托有關學校進行綜合考核,考核合格,經局研究同意后,在暑期辦理調入手續。
三、武原街道以外各鎮(街道)中小學校之間教師的流動,結合2016年教師輪崗交流工作,另行發文布置。
附件:調動申請表及其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doc
海鹽縣教育局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