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寧波市委組織部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寧波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
為滿足全市各級機關補充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下同)需要,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各級機關單位2017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發〔2017〕29號)精神和全省統一部署,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組織實施2017年全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主任科員以下公務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計劃
2017年全市各級機關計劃考試錄用公務員588名,其中:市級機關招考132名(含市屬監獄);區縣(市)機關招考393名;鄉鎮(街道)機關招考63名。上述計劃中含法官、檢察官助理74名;從選聘到我市村(社區)任職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大學生“村官”)及參加團中央選派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和浙江省選派的“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人員(以下簡稱“兩項計劃”人員)中,考試錄用公務員55名;從非大學生“村官”的優秀村(社區)干部中考錄鄉鎮(街道)公務員8名。具體招考單位、職位、人數和報考資格條件等詳見附件1。
二、招考的范圍、對象和條件
(一)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報考范圍:
(1)取得本科以上畢業證書的人員;
(2)具有寧波市常住戶口的大專學歷人員(以2017年3月11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下同);
(3)寧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應屆畢業生(是指經高考、被高校錄取時戶口在寧波,下同);
(4)寧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應屆本科以上畢業生;
(5)戶口已遷至寧波(以2017年3月11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且在寧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寧波市外生源2017年應屆大專畢業生;
上述人員可以在全市范圍內跨區縣(市)報考。上述人員中屬于2017年應屆畢業的,須在2017年9月30日前提供相應的學歷證書(研究生還應提供相應的學位證書)。
2.在第1條所列范圍和對象基礎上,市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
(1)大學生“村官”:選聘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任職滿2年(任職時間的認定從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且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的人員。以上人員已離開服務崗位的,具有寧波市常住戶口的可以報考(本科以上戶口不限)。
(2)“兩項計劃”人員: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截止2017年3月11日累計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含服務期),且具有寧波市常住戶口的人員(本科以上戶口不限)。
上述(1)、(2)人員離開服務崗位后,享受定向考錄政策的期限為5年,其中2012年已不在服務崗位的,期限為2013-2017年,依此類推。
3.在第1條所列范圍和對象基礎上,區縣(市)機關面向大學生“村官”考試錄用公務員的具體對象為:各區縣(市)行政區域內(其中,鎮海區含高新區貴駟街道和石化開發區、慈溪市含杭州灣新區、奉化市含溪口雪竇山風景名勝區,下同),任職滿2年(任職時間的認定從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個聘期、歷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且離開服務崗位未滿3年的人員。
4.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職位分為“職位1”和“職位2”。“職位1”面向大學生“村官”,其范圍和對象與區縣(市)機關面向大學生“村官”的相同(其中:鄞州區鄉鎮和東錢湖鎮面向大學生“村官”考試錄用公務員的對象為鄞州區、高新區新明街道和梅墟街道及東錢湖旅游度假區);“職位2”面向非大學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圍和對象為:各區縣(市)行政區域內,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的人員或現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連續任職時間滿3年以上的人員(符合“職位1”報考范圍和對象的,不能報考“職位2”)。報考人員任職時間的認定截止2017年3月11日。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擔任村(社區)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5.鄉鎮(街道)機關面向優秀社區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范圍和對象為:各區縣(市)行政區域內,現任社區黨組織、居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的人員。報考人員任職時間的認定截止2017年3月11日。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擔任社區(村)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6.鄉鎮(街道)機關考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范圍和對象為:寧波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裝學院畢業學員。
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專以上畢業后參軍入伍,現已退役的人員;被全日制普通高校錄取或就讀期間到部隊服役,退役后繼續學習并取得大專以上畢業證書的人員。
7.專設殘疾人招錄職位的范圍和對象為:具有寧波市常住戶口的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和寧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應屆大專以上畢業生,且符合職位身體條件和學歷等要求。
8.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7年應屆畢業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7年應屆畢業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屬于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規定不得確定為錄用人選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察工作暫行辦法》(浙公通字〔2016〕12號)第十條、十一條規定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公安、林業、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村(社區)干部在任村(社區)“兩委”委員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社區)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鄉鎮(街道)機關面向優秀村(社區)干部招考的職位。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二)招考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報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圍和對象規定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年齡18至35周歲(1981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年齡18至40周歲(1976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
2.報考人員須具有國家承認的學歷,且符合報考職位所需的學歷和專業要求(報考人員畢業證書上的學歷和專業,必須與招考職位的學歷和專業要求相符)。
3.報考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干部“職位2”職位的,現任村“兩委”正職的,年齡在18至40周歲(1976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高中以上學歷。其他人員要求年齡在18至35周歲(1981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
4.報考鄉鎮(街道)機關面向優秀社區干部職位的,年齡在18至40周歲(1976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
5.報考鄉鎮(街道)機關專職人民武裝干部職位的,要求年齡在18至30周歲(1986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
6.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司法行政等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年齡18至30周歲(1986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年齡18至35周歲(1981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報考公安機關法醫(獄醫)職位、報考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獄醫和心理矯正職位的,年齡18至35周歲(1981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
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體能測評達標。
7.部分招考職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生產一線、農村、縣級以下機關(含參公事業單位)工作,或曾在軍隊服役、自謀職業、個體經營累計2年以上的經歷。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基層時間計入基層工作經歷。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作為基層工作經歷。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經歷、服務期、任職期的計算統一截止到2017年3月11日。
8.報考各級法院、檢察院機關法律職位的,應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報考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職位的,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取得A類或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參加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達到A類或B類合格分數線的人員,也可以報考。
留學人員須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委培生須提供委托培養單位同意報考的書面證明。
9.資格復審前,中小學教師應書面報告所在學校,若未按要求報告的,由本人與學校協商解除聘用關系后再按規定時間辦理錄用報到手續。
10.在2017年2月28日前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學歷考試并取得畢業證書的人員,符合職位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