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決定在全縣范圍內公開選任人民陪審員29名(其中,機關事業單位及企業負責人不超過9人)。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任條件
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三周歲(1991年1月1日前出生),利津縣戶籍且為利津縣常住人口;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體健康;
5、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齡較大、群眾威望較高的公民,文化條件可以適當放寬至高中;
6、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執業律師和執業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二、人民陪審員的權利
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
三、人民陪審員的任期
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
四、選任程序
按照確定名額、發布公告、推薦或申請、資格審查、考試、征求意見、確定人選、上級法院審核、提請任命的程序進行選任。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五、報名方式
采取組織推薦與個人自薦相結合的方式。有工作單位的,經單位同意后,本人到法院填寫《人民陪審員人選推薦表》,無工作單位的,本人直接到法院填寫《人民陪審員人選申請表》自薦。
報名時需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學歷證書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三份),公安機關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張。
報名時間:2014年2月17日—2014年3月16日(周日及休息時間除外)
報名地點:利津縣人民法院辦公樓305室
聯系電話: 7706928、5623090
特此公告。
利津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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