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市事業單位常設崗位工作人員招聘辦法》(深人社規〔2012〕16號)有關規定,深圳大學決定招聘163名教師(大部分崗位為講師/見習講師,年齡均要求35歲以下,特別優秀的可放寬至38歲;根據應聘者實際情況,特別優秀的可直接聘為副教授或教授;碩士學位的人員按雇員引進。),具體要求見《2015年深圳大學引進教師崗位計劃表》(見附件,以下簡稱《計劃表》),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應聘人條件及要求
1.符合本公告及《計劃表》規定的資格條件。
2.應聘人所學專業須與職位要求一致(專業是否相符,依據國家教育部2008年頒布的《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所學專業須與職位規定的學歷層次相對應。
3.年齡及工作經歷計算截止時間為2014年12月31日
4.按職員引進的教師需符合《深圳市事業單位常設崗位工作人員招聘辦法》(深人社規〔2012〕16號)規定的職員應聘基本條件。
二、報名時間和方式
1.報名時間:
即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
2.報名方式:登錄深圳大學人才招聘系統(網址:http://szuhr.szu.edu.cn),注冊賬號后選擇“應聘者登入”,在招聘職位列表中選中自己擬聘的崗位,查看詳細信息并點擊“我要應聘該職位”,在網上投遞簡歷。
三、面試
面試程序分為學院初試和學校面試兩個階段,具體如下:
(一)學院初試
1、初試專家組。
各學院應成立初試專家組。初試專家組由各學院班子成員、教授委員會代表、教師代表等組成,人數不得少于9人。由學院院長(或行政負責人)擔任(或指定教授擔任)組長。
2、初試人選確定。
各學院應綜合考慮申請者學歷背景、工作經歷、學術成果、發展潛力等因素,確定各崗位的初試人選。每個崗位的初試人選一般不少于3人。如果報名者中沒有合適的人選,可以暫緩該崗位招聘。各學院負責通知初試人選面試的時間、地點。
3、學院初試程序。
學院初試的具體程序由各學院自行確定,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1)本學科相關專業課程試講;
(2)面試者科研及學術情況匯報;
(3)專家提問;
(4)專家根據面試者的試講情況、研究經歷及成果、發展潛力等綜合打分,以所有專家平均分作為初試結果;
(5)專家組根據初試結果等因素,推薦參加學校面試人選。原則上每個崗位可推薦2名候選人。
(二)學校面試
1、校人事工作教授委員會組織面試專家組。按照人社局要求,面試專家一般為3名。
2、學校面試程序:應試者介紹個人學術經歷及學術發展規劃;專家提問。
3、學校面試實行專家實名記分制。
4、學校面試全程錄像。
(三)面試時須同時提交如下資料:
1.個人簡歷(請從人才招聘系統中下載打印);
2.身份證及戶籍本/戶籍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3.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應屆畢業生如尚未取得畢業證請提供推薦表、成績單原件及低一級學歷、學位證書原件;海外博士需提供國家教育部認證,如未取得認證的請提供成績單及相關證明專業的材料);
4.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的三篇代表作(電子版原文);
5.有職稱的需提供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6.證明應聘人符合與崗位有關其他條件的材料(此項非常重要,如不能提供,視為不符合崗位條件,資格審查不予通過);
7.業績、獲獎、任職經歷等證明材料(自愿提供)。
注意事項:(1)嚴格按照職位要求報名。個人條件與報考職位要求不符的,資格審查不予通過。(2)所提供材料必須齊全且保證真實,材料不齊或弄虛作假的不接受報名,其中屬弄虛作假的,將記錄在案并報市人事部門,5年內不得應聘為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3)考生所留的聯系電話應準確無誤,確保能夠及時聯系。
四、錄取結果公布。
根據人事工作教授委員會審議結果等額確定體檢人選,錄取結果和體檢人員名單將在深圳大學人才招聘網站公布。
五、體檢和公示
擬聘人員由深圳大學組織到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檢。
體檢時攜帶本人身份證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1張,按時參加體檢。不按時參加體檢者,視為自動放棄。
體檢時間及體檢醫院均由深圳大學另行通知。
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
經面試考核、體檢合格的擬聘人員將辦理正式聘用手續。
六、聘用
按職員聘用的人員經公示,沒有投訴或經查投訴不實或不影響聘用,且不違反《深圳市事業單位常設崗位工作人員招聘辦法》(深人社規〔2012〕16號)等法律法規關于聘用、回避等有關規定的,按規定在公示結束的半年內辦理聘用手續。所聘職員按我市新出臺的《深圳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障試行辦法》(深人社規〔2012〕12號)實行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其退休待遇通過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制度予以保障。
七、其他事項
招聘查詢網址如下:
深圳大學網址:http://www.szu.edu.cn——人才招聘——新聞公告
八、本公告由深圳大學負責解釋。
咨詢電話:26536111
深圳大學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