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宿遷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公開選調人員暫行辦法》規定,經研究,決定面向全市(含宿遷市所轄縣、區,下同)國有事業單位公開選調市湖濱新區正式事業編制人員2名。現將有關事項公布如下:
一、選調崗位
本次公開選調的崗位及相關要求等見《崗位簡介表》(附件1)。
二、報考條件
1、遵守憲法、法律,具有良好品行;
2、全市國有事業單位正式在編人員(含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
3、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4、具備選調崗位要求的其他資格和條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
(1)試用期或約定服務期未滿的;
(2)正在接受紀律審查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
(3)曾受過黨(政)紀處分的;
(4)存在較重或嚴重失信行為,未滿影響期限的;
(5)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團籍、高等教育學籍的;
(6)被機關事業單位辭退不滿5年的;
(7)2015年年度考核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或2014年、2015年年度考核均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等次的;
(8)因在報考中弄虛作假、在考試中有違紀違規行為、聘用審批后考生放棄報到等被列入《宿遷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生誠信檔案庫》“黑名單”管理,自入庫之日起未滿3年的;
(9)與選調單位現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的,以及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政策規定應當回避的。
三、選調程序和方法
本次選調工作按照報名和資格審查、答辯、體檢、考察、公示和聘用審批等步驟實施。
(一)報名和資格審查
1、報名和資格審查工作由市湖濱新區組織實施。考生在報名和資格審查中遇到的問題可與市湖濱新區聯系。
2、報名時間、地點:2016年12月13日—12月15日工作時間,在市湖濱新區(玉蘭路9號,市湖濱新區管委會大樓四樓410室)報名。報名聯系電話:84837711。報名人員須如實填寫《宿遷市事業單位公開選調工作人員登記表》(一式兩份,附件2),經現場資格審查通過后,辦理報名手續。通過資格審查的考生需繳納考試費用100元/人。未按時繳費的,視為放棄。
3、報名人員也可通過委托他人代報名、傳真等方式報名,并同時提交各類證書(材料)的復印(傳真)件,且須最遲于領取《準考證》的前一天提交原件備查。否則,視為放棄。傳真:84837695。
4、報名時考生需提供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照片3張以及本簡章要求的所有證件和材料,如身份證、畢業證、職稱證、教師資格證、名教師榮譽證書、領導崗位經歷證明(以任職文件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為準)、技術等級證書、國有事業單位正式在編人員證明(機構編制部門或主管部門出具),現工作單位出具的同意報考證明、無經濟問題證明,《江蘇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等原件及一套復印件。未按時提供所有證件、材料原件和照片的,視為放棄。考生凡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即取消應聘資格,并記入《宿遷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生誠信檔案庫》。
5、報考人員報名與考試時使用的有效居民身份證必須一致,否則取消考試資格。
6、《準考證》領取時間另行通知。考生未在規定時間內按時領取《準考證》的,視為放棄。
(二)答辯
組成專家組對考生答辯情況進行評審,重點考查考生整體綜合素質以及與擬聘崗位的適應匹配程度。答辯時間、地點以《準考證》為準,答辯成績當場告知考生。考生答辯成績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公布。考生答辯成績低于卷面總分60%的為不合格,取消其進入下一階段程序的資格。
(三)體檢
根據考生答辯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崗位選調計劃數1:1的比例確定體檢人選。體檢人選名單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公布。
體檢工作由市湖濱新區組織實施,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體檢費用由考生自理。
(四)考察
體檢合格人員由市湖濱新區組織考察,考察參照《江蘇省國家公務員錄用考核實施細則》(2016版)執行,考察對象個人信用情況、違法犯罪記錄情況納入考察范圍。
(五)公示和聘用審批
考察結束后,根據答辯、體檢、考察結果確定擬聘用人員。擬聘用人員名單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公示7天。公示結束后3日內,市湖濱新區組織填寫《宿遷市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審批表》(一式三份)報市人社局審批,辦理人事關系接轉手續。
被聘用人員與原工作單位簽有勞動(聘用)合同或各種協議的,由本人自行負責處理。
在體檢、考察、公示、聘用審批階段,因各種原因出現缺額的,按考生答辯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遞補次數最多為兩次)。聘用審批后,因各種原因再出現缺額的不再遞補。
四、紀律與監督
本次公開選調工作嚴格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堅持規定的程序、條件和標準,嚴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選調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監督,對違反考試、聘用紀律或工作失職失誤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員,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五、本簡章由市湖濱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監督電話:
84837110(市湖濱新區紀工委)。
2.《宿遷市事業單位公開選調工作人員登記表》(樣表)
宿遷市湖濱新區管理委員會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