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金平區2013年公開招聘新教師公告
為進一步優化我區教師隊伍結構,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汕頭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細則(暫行)》(汕市人[2009]269號)、《進一步完善我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有關規定的通知》(汕人社[2013]70號)、《關于轉發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筆試和面試工作規范的通知》(汕人社[2013]84號)、《關于2013年汕頭市公辦學校在普通高校畢業生中公開招聘新教師有關工作的通知》(汕市教[2013]1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擬公開招聘100名中小學、幼兒園新教師,現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則
(一)按需招聘的原則。按照學校事業發展和教師需求,確定招聘學科崗位及人數。
(二)凡進必考的原則。報考我區公辦學校教師職位,必須參加我區統一組織的教師報考考試。
(三)擇優聘用的原則。按照招聘計劃和考試成績排名,依次擇優錄取。
(四)公開公正的原則。本次考試招錄工作的過程和結果均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二、招聘名額、職位及安排
(一)招聘名額:招聘高中教師75名、小學教師20名、桃園幼兒園教師5名。
(二)招聘職位及安排。中學招聘職位根據考試總成績排名進行定向安排;小學招聘職位根據考試總成績排名,第一年見習期定向安排在市區空編小學任教,第二年,調動到對應涉農片區小學任教,在涉農片區小學任教滿五年后方可申請調動;幼兒園招聘職位根據考試總成績排名安排到桃園幼兒園任教。(詳見附件1-6)
三、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
(一)熱愛教育事業,遵紀守法,品德良好,為人師表;
(二)學業成績優良,具備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基本素質;
(三)身體健康,形體端正,適合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四)持有與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證(對暫不具備教師資格的2013年非師范類應屆畢業生,現已持有廣東省教育廳或汕頭市教育局承認的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證和相應普通話測試合格證,并本人承諾在被聘用1年內,取得相應教師資格證,可允許報名參加中小學教師公開招聘);
(五)專業對口,符合招聘職位條件要求。
四、招聘范圍和對象
詳見招聘職位表(附件1-6)
五、報名時間、地點和方式
(一)報名時間:2013年7月12日—2013年7月14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
(二)報名地點:金平區教育局(汕頭市東廈路82號)
報考中學教師職位的報名地點:金平區教育局七樓會議廳;
報考小學、幼兒園教師職位的報名地點:金平區教育局五樓人事股。
(三)報名方式:報名者根據所學專業報考相應職位(碩士研究生以其本科所學師范專業為準),每人限報一個職位。報名者需自行登陸金平區教育信息網或金平政務網,下載并填寫《汕頭市金平區2013年公開招聘教師報名表》(附件7),到現場報名。
1、報名時需提供材料:
(1)畢業證書、報到證、畢業生推薦表(含畢業成績表)、教師資格證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沒有報到證的需提供畢業生暫緩就業協議書);符合報考條件政策可加分的,需同時提交《廣東省“三支一扶”合格證書》或《高校畢業生到農村任職工作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2)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一份(戶口簿不能體現生源地的應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戶籍部門出具證明)、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3)免冠正面1寸彩色照片2張;
(4)《汕頭市金平區2013年公開招聘教師報名表》(自貼相片)。
資格審查由區人社局進行指導、區監察局進行監督,區教育局負責組織實施。經報名審核驗證通過者,到信息錄入處辦理相關信息錄入手續。所提供材料由本人用牛皮紙資料袋(自備)盛裝,在報名時一并上繳報名處。報考者所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準確,且與《報名表》中填寫的情況一致,如有不符或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即取消考試資格或不予錄用。
(5)報名收費:考試費110元/人。
本次報名不接受郵件報名,可接受委托報名,但須按要求交齊相關資料。
2、其他事項:
(1)領取準考證時間:2013年7月中下旬(屆時提前在金平教育信息網和金平政務網公布,報考者須自行留意網站有關通知,并按時到達指定地點領取準考證)。代領準考證須提供報考者及代領人身份證,逾期未領取準考證者視作自動放棄考試。
(2)領取準考證地點:金平區教育局人事股(汕頭市東廈路82號五樓)。
六、考試
考試包括筆試、面試。筆試滿分100分,面試滿分100分,按筆試成績、面試成績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試總成績(總成績合格為60分以上,含60分,下同)。
(一)筆試
1、筆試時間:2013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屆時提前在金平教育信息網、金平政務網公布具體筆試時間,報考者須自行留意網站有關通知)。
2、筆試地點:(以準考證背面通知為準)。
3、筆試形式:筆試采取閉卷形式,時間為90分鐘。
4、筆試內容:筆試主要內容為教育學、教育心理學、教育法、教師法等基本知識。筆試不指定考試參考用書。
(1)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主要測試應試者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有關知識和能力;
(2)教育法和教師法。主要測試應試者對法律規定的教育基本制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和受教育者的權利、義務等以及對法律規定教師的權利、義務和有關教師管理等內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