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2014年面向天元區公辦中小學臨聘教師公開招聘農村小學入編教師公告
經研究決定,株洲市天元區2014年面向天元區公辦中小學臨聘教師公開招聘農村小學入編教師10名。現將招聘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計劃
面向天元區公辦中小學臨聘教師,招聘三門、雷打石兩鎮小學入編教師職數10人,不限學科。
二、招聘對象
由天元區公辦中小學聘用的符合報考條件的臨聘教師(含原建寧國際實驗學校移交給天元區62名聘用人員中符合報名條件的教師)。
三、招聘條件
(一)學歷條件
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二)崗位條件
1.具有相應及以上的教師任職資格證;
2.報考語文學科職位普通話水平需達到二甲,報考其他學科職位普通話水平需達到二乙;
3.具有計算機應用水平等級證書;
4.具有在天元區公辦中小學校連續一年以上(含一年,不含教育實習)的教育教學工作經歷,且現仍在天元區公辦中小學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經所在學校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招聘辦法
報考人數與招考職數的比例不得低于3:1。未達到報考比例的,相應核減招考職數,并在筆試之前予以公告。
面向天元區公辦中小學臨聘教師招聘農村小學入編教師采取考試和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考試分筆試和面試兩輪進行。組考由天元區招聘教師領導小組按高考要求進行,考場實行全過程監控。
(一)筆試:采取不分學科同一試卷閉卷考試,分值100分。
以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按招聘職數1:2的比例確定參加面試考生。
(二)面試:面試采取上微型課的形式進行,時量為8分鐘。
(三)確定體檢對象:進行面試的考生,考試總成績以筆試成績占40%、面試成績占60%的比例計算,筆試、面試及總成績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以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按該類職位招考職數1:1的比例確定體檢對象。面試成績低于80分者,不列入體檢對象。
總成績末位并列者,以面試成績高的確定為體檢對象;面試成績亦相同者,另加試筆試,以加試筆試成績分數高者為體檢對象。
五、招聘程序
(一)發布信息
在株洲市政府門戶網站、株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站和株洲市天元區教育局網站發布招聘公告。
(二)組織報名
1.報名時間:2014年8月8日—8月10日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2.報名地點:株洲市天元區教育局
3.咨詢電話:0731-28665200(彭老師)
4.注意事項:
①報名時需填寫《株洲市天元區2014年面向區內臨聘教師公開招聘教師報名登記表》(見附件),提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張。
②提供下列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學歷證、教師資格證、普通話水平等級證、計算機等級證及其它相關證件、學校出具的教學工作經歷證明材料。
③保持聯系方式通順,如因考生單方面因素,不能取得聯系的,招聘方概不負責。
(三)資格審核
由天元區公開招聘教師工作領導小組安排并組織對報考考生進行資格審核。
(四)組織考試
分筆試和面試按第四條招聘辦法進行。
考試時間及考試地點以準考證為準。
(五)體檢
按招聘職數1:1的比例組織考生進行體檢。體檢參照國家人事部、衛生部頒布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規定執行。由天元區公開招聘教師工作領導小組安排并組織。
(六)考察
體檢合格者即確定為考察對象。由天元區招聘教師領導小組安排并組織對擬聘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奉獻精神、業務能力、工作實績、個性心理等情況進行考察。
因體檢、考察不合格,或考生在擬錄用之前放棄應聘,可在錄用審定會之前從已參加面試的相應職位考生中依次等額替補,并通過體檢、考察、公示等程序。
(七)公示、聘用與分配
1.根據考試、體檢和考察結果,由天元區招聘教師領導小組審核后,確定擬聘用人員,在株洲市政府門戶網站、株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站和株洲市天元區教育局網站進行公示。
2.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按規定程序報相關部門審核同意后,辦理有關聘用手續。
3.面向天元區公辦中小學臨聘教師招聘農村小學入編教師,錄用后全部聘用到三門、雷打石兩鎮小學,并工作三年以上。
4.所有新進人員統一入編并實行聘用制管理,由用人學校與新進人員訂立聘用合同,第一次聘期為3年(包括試用期,屬初次就業的新進人員,試用期為12個月)。聘用合同期滿,經考察合格者,可以續聘;考察不合格者,用人學校與聘用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聘用人員的檔案和人事關系移交人才交流中心。
5.所有聘用人員必須服從天元區教育局統一分配。凡不服從分配者,取消聘用資格且今后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由天元區組織的教師招聘和區內臨聘教師的應聘。
六、監督電話
為確保招聘工作客觀公正,隨時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監督電話:0731-28681082株洲市人社局
0731-28665605天元區紀委
本方案解釋權屬天元區公開招聘教師工作領導小組。
附件:株洲市天元區2014年面向區內臨聘教師公開招聘教師報名登記表.rar
天元區公開招聘教師工作領導小組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