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檢測技術研究所2014年下半年自主招聘工作方案
根據國家人社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和《天津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試行)》,天津市檢測技術研究所按照編制和崗位需求情況,決定實施自主招聘,方案內容如下:
一、招聘單位基本情況
天津市檢測技術研究所創建于1956年,坐落在天津市河北區南口路40號,隸屬于天津百利機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長期承擔諸多國家和天津市政府授權或批準的社會公益職能,是天津市唯一集標準化管理、計量溯源管理、產品質量監督、金屬材料檢測、特種設備檢驗、技術培訓、技能鑒定于一體的全額撥款科研機構。2003年通過國家CNAL認可,獲得了80個國家認可項目和校準項目。
二、招聘崗位及數量
(一)招聘崗位名稱及人數
1.專業技術人員3人
(二)招聘崗位職責(見附件2:招聘計劃表)
三、招聘人員條件
應聘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遵紀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2.具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身體條件;
3.已取得與需求專業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畢業證書,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證書;
(三)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報考:
1.受過刑事處罰或被開除公職的;
2.受過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
3.正在接受立案審查的;
4.在此前公開招聘過程中被招考主管機關認定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在禁考期內的(禁考期參照公務員招考的有關規定);
5.現役軍人、機關事業單位試用期內的人員、被單位辭退人員、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
6.法律規定不得招聘到事業單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信息發布
根據批準的招聘方案,制定招聘簡章,招聘信息將在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www.tj.iss.gov.cn)網站發布,公布時間為7個工作日,招聘咨詢電話:022-26353013。
五、報名與資格審查
(一)報名
本次招聘采用網上報名方式。報名時間不少于5天,報名起止時間為2014年8月6日至2014年8月10日。應聘人員需對照崗位招聘條件(見附件2)填寫《應聘天津市檢測技術研究所專技人員崗位報名表》(見附件1),填寫后,將報名表,本人詳細履歷情況、學歷證、身份證、職稱證、職業資格等相關資質證明一并發送至電子郵箱:tjjcszhb@163.com。
(二)資格審查
天津市檢測技術研究所綜合管理部對報名者報考資格進行初審,并將初審合格人員告知應聘者本人。若招聘人數與初審合格人數低于1:3的比例,取消此崗位招聘。
資格審查貫穿競聘全過程,報考人員必須實事求是填寫個人信息,凡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立即取消應聘資格。
六、考試或考核
(一)筆試
資格初審合格的應聘人員,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筆試。筆試采取閉卷形式,主要測試應聘人員應掌握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應具備的基本技能。
筆試結束后15日內,在天津市檢測技術研究所網站公布筆試成績,并根據崗位招聘名額和筆試成績確定面試人員名單。
(二)面試
進入面試程序的應聘者,按照通知指定的時間、地點,攜所需有關證件及材料原件及復印件進行資格復審。提供虛假信息者,一律取消應聘資格。
按筆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按崗位招聘人數1:3的比例確定進入面試人員名單。
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的方式,主要考核應聘人員專業技能水平及邏輯思維、語言表達能力等。
按照筆試占40%、面試(滿分100分,60分及格)占60%的比例計算出應聘人員總成績,并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崗位招聘名額1:1的比例確定參加體檢人員名單。
應聘人員總成績在面試當天由主考官當場進行宣布并由考生簽字確
七、體檢、考察
(一)體檢
應聘人員需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體檢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體檢費用由應聘者自行擔付。
(二)考察
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根據招聘崗位的工作要求,由招聘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對應聘人員考察。經考察不宜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不予聘用。
八、擬聘用人員名單的確定及其公布方式
根據筆試、面試、體檢和考察結果,經天津市檢測技術研究所所長辦公會研究,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確定擬聘人選。擬聘人選名單在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九、聘用
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問題或有反映問題但不影響聘用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人員聘用手續;對反映有問題并查有實據的,取消聘用資格。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辦理有關手續。
因應聘人方面原因沒按時辦理聘用手續所造成的后果,由應聘人自行承擔。
聘用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待遇。
十、招聘工作監督
招聘工作未盡事宜,由天津市檢測技術研究所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招聘監督工作由天津市檢測技術研究所黨總支和天津百利機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
報名、考試咨詢電話及聯系人(綜合辦公室):022-26353013
傅寶楠楊瑩
舉報、投訴電話及聯系人:022-27686691
鄒海明
天津市檢測技術研究所
二O一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