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社區干部隊伍建設,適應新時期社區建設需要,經研究,決定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社區工作人員,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數量、崗位要求和招錄條件
(一)招聘數量
15 名。(其中,年齡在20周歲至35周歲之間10名;年齡在36周歲至45周歲之間5名)
(二)招聘崗位要求
1、年齡在20周歲至35周歲之間(1979年1月1日至1994年1月1日期間出生),大專以上學歷,具有較好的組織協調能力、文字和語言表達能力,能熟練撰寫新聞稿件,計算機操作熟練,文秘專業、計算機專業、新聞專業優先。
2、年齡在36周歲至45周歲之間(1978年1月1日至1969年1月1日期間出生),高中或同等學歷以上,有兩年以上工作經歷,善于做群眾工作,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有社區管理、物業管理、城市管理工作經歷者優先。
(三)招錄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好,熱愛祖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熱愛社區基層工作。
2、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身體健康,作風踏實,吃苦耐勞,具有一定的奉獻精神和較好的團隊合作精神。
3、熱心為居民群眾服務的德城籍居民,本轄區的可優先。
4、具有與崗位匹配的相關工作經歷、受過政府部門或部隊正式嘉獎、中共黨員或在校期間擔任過學生會干部等社會職務者優先。
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曾受過刑事處罰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②在公務員招考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被認定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且不得應聘的人員;③在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應屆高校畢業生不能應聘,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學歷、學位作為條件應聘;④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能應聘。
二、招聘程序
招聘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分公開報名、資格審核、筆試、面試、體檢、政審、公示、聘用等程序。
(一)公開報名與資格審查
1、報名時間:2014年11月6日(星期四)--11月10日(星期一),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 14:30-17:00。報名截止時間11月10日(星期一)下午5:00。報名地點設在廣川街道組織科(廣川街道辦事處四樓401室),聯系電話:0534-5019019。
2、報考者需攜帶近期免冠2寸彩照3張和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學歷證書、工作證明等證件,以上材料均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同時填寫《廣川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人員招聘報名登記表》(一式兩份),辦理報名手續。
3、對應聘人員資格審查工作,貫穿招聘工作的全過程。街道紀委、組織科、社區科對有關情況進行初審。經資格審查合格后,符合招錄條件的人員名單在報名結束3天后在網站公布。
(二)筆試
筆試具體時間、地點及有關事項另行通知,內容為綜合知識,筆試成績通過網站公布。
(三)微機操作
微機操作具體時間、地點及有關事項另行通知,內容為辦公軟件基本操作,微機操作成績通過網站公布。[page]
(四)面試
1、筆試和微機操作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若遇成績相同,則優先確定筆試成績高者),按計劃招聘人數1:3的比例確定參加面試的人選。對最終確定的應聘人數達不到競爭比例的,根據實際情況,相應核減招聘計劃。
2、參加面試的人員,須經街道招聘工作領導小組審查應聘人員的應聘回避情況。經審查不具備應聘條件的,取消其面試資格。因棄權或取消資格造成的空缺,按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面試人選名單另行通過網站公布。面試時間和地點及有關事項另行通知。
(五)體檢與政審
根據綜合成績按招聘職數1:1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體檢對象(如綜合成績相同,以面試成績高低確定)。體檢標準參照《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同時,對體檢合格者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等情況進行政審。如因體檢、政審不合格出現缺額時,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次遞補。
(六)公示
根據考試、體檢和考核情況,對擬招聘人選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天。公示期內,可以向招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問題。對查實不適合招聘的,按照程序進行調整。
三、聘用辦法
對政審體檢合格者,由街道組織辦按社區工作人員相關管理規定辦理聘用手續,被聘用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間的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轉為社區工作人員。
四、相關要求
街道紀委對招聘工作全程監督。報名者須對照本簡章規定的招聘條件如實申報,在整個招聘過程中,一經發現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則取消招錄資格,責任自負。報名者一旦被錄取,須按規定時間報到,如與原單位發生人事(勞動)爭議等事項,均由本人負責協商解決。
報考政策咨詢電話:
廣川街道組織科 0534-5019019 18866060181
廣川街道社區科 0534-5019029
監督電話:
廣川街道紀委 0534-5019034
本簡章由廣川街道組織科負責解釋。
廣川街道組織科
二○一四年十一月六日